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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對XXX會計師事務所于20XX年XXX出具的編號為XXX特審粵[20XX]第XX號的質證意見如下:為《鑒定報告》)。
辯護人認為,《鑒定報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各種情形,不能作為結案依據。因此,《鑒定報告》不應作為認定Z為傳銷活動組織和領導者的依據。定罪及量刑的主要原因如下:
1、報檢材料來源不明,無法確認材料真實性。因此,辯護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表示懷疑,不會予以證實;
2、《鑒定報告》嚴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及國家強制性標準,辯護人未確認其合法性;
檢驗材料的來源、獲取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內容不符的;
2.評估意見形式要求不完整,未說明啟動評估的理由、評估要求、評估流程、評估方法。
3、鑒定過程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等規定,鑒定程序違法;
4、《鑒定報告》未對鑒定流程和鑒定方法進行詳細說明,鑒定流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監管要求;
5、鑒定意見與檢驗、檢驗記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不一致的;
6、《鑒定報告》未依法送達Z;
綜上,辯護人未確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鑒定報告》評估師的評估活動存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5條不能作為最終決定。因此,《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判定。對傳銷組織和頭目定罪量刑的依據。
以下是辯護人對《鑒定報告》的具體質證意見:
檢驗材料的來源、獲取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內容不符的;
檢驗材料來源、獲取違法的;
《Z等人的有關訊問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身份證明材料。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檢驗材料1不屬于會計信息,不能作為法務會計鑒定的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九條法務會計鑒定:運用法務會計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鑒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令《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第八條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為查明案件事實,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檢查。需要解決的判斷。對財務會計問題進行識別、判斷并提出意見的活動。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XXX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報告》屬于法務會計鑒定范圍。
法務會計鑒定的審查材料應當是會計資料,需要在時間、內容、范圍等方面與本案所要證明的會計事項相關,必須符合法定載體形式,并且必須復式記賬,即同一筆業務必須分兩次記在上述賬戶中。
綜上所述,檢驗材料1不屬于會計數據,因此不能作為法務會計鑒定的鑒定材料。
其次,口供、訊問筆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辨認材料;
《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鑒定意見不得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非財務會計資料為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鑒定意見不得直接以口頭證據作為鑒定材料形成。但《鑒定報告》的審計意見基本上都是基于口頭證據。因此,該部分審計意見不合法。
而且,“從Z所經營的ABC商店員工使用的計算機中提取的數據”的來源和獲取不合法;
《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文檔、圖片、音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和其他電子文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測試材料2屬于電子數據。
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子數據的提取和分析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如下:
a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六條規定,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調查人員的監督下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從上述規定來看,電子數據提取主體可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也可以由鑒定機構進行。
根據司法部司法局司監函27《關于對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有關問題的復函》號規定,提取電子數據的鑒定機構需要具備“音視頻數據鑒定”資質。鑒別)”。
公安機關未能證明檢查材料2是由具有合法資格的主體提取的。因此,檢驗材料2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
b關于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
《取證規則》第十一條“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封存:保證被封存的原始存儲介質在未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不能使用或者激活,必要時應當具有數據電子化具有信息存儲功能的設備和硬盤、存儲卡等內部存儲介質可以單獨密封;封存前、封存后應拍攝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
從案件材料看,公安機關沒有按照要求封存原始媒體,也沒有拍照。
“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與在場證人和原始存儲介質持有者一起核對清楚,并當場列明《扣押清單》一式三份,注明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和信息。原始存儲介質的特性。它的來源等等……”從《扣押決定書》和《涉案財物入庫單》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并未注明原始電子數據介質的序列號、特征和型號。
從上述規定以及公安機關扣押的原始介質來看,無法確認檢查材料是從扣押的原始介質中提取的,無法確定檢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從整個案件的材料來看,公安機關并未提供提取電子數據檢查材料2的主體、程序、方法、流程、適用標準等,因此,檢查材料2的來源不明不能作為《鑒定報告》的檢驗材料。
最后,公安機關提供了《Z及相關人員銀行卡內的銀行對賬單》
a從整個案件的材料來看,公安機關沒有向銀行提供銀行對賬單取款記錄、物品清單等程序材料,無法核實從銀行獲取的材料的合法性。
b因此,試驗材料3的來源不明,不能作為《鑒定報告》的試驗材料。
基于上述分析,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質證如下:
審計意見:對Z公司經營的“ABC”違法金額審計意見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尾號XXX1、XXX2銀行卡共吸收XXXX筆存款,金額為XXXX。XXXXXX元”是非法的、毫無根據的、錯誤的。
鑒定人得出的上述依據完全是基于Z的供述。但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務會計鑒定的審查材料必須是會計材料。顯然,Z的供述和辯解不屬于會計材料;
訊問筆錄不得直接作為《鑒定報告》鑒定的依據。因此,評估師根據Z的供述和辯解所做出的審計意見是嚴重違法的;
評估人員直接以XXX1、XXX2結尾的卡存款筆數和金額作為Z公司的違法經營金額,沒有依據。
鑒定人不排除涉案兩張卡除Z用于收取會員費外還有其他功能。事實上,Z的供述和Y的證言表明,XXX1卡上的轉賬金額是Z的合法財產和購買B的資金。
審計意見:關于“Z直接或間接發展了多少會員?”的審計意見。“從上述兩項可知,Z名下有XXXX成員”是非法的、毫無根據的、錯誤的。
同樣,如上所述,專家直接引用C的供述作為證據也是違法的。
關于從C電腦中提取的人員名單,如上所述,這部分證據屬于電子數據。公安機關尚未證實提取的合法性。也就是說,這部分考試材料的來源不明,并且這部分電子數據不具備合法性或真實性,因此不能作為證明Z公司開發的會員數量的依據;
鑒定人引用的兩條證據均來自C,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而且,這兩份證據未經質證,不具備作為鑒定材料的資格。
根據Z先生的多次說法,很多會員都是通過公司直接鏈接到他的名字的,或者會員覺得公司不錯就下載APP注冊成為會員。評估師根本不排除上述情況。在此前提下發表的審計意見不真實。
審計意見:關于Z某擔任站長、中心主任違法所得的審計意見“根據上述會員存款及Z某所述的傭金比例,可以得出結論:Z某某于XX年擔任農行站長后,20XX年、20XX年至今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XX日,經營農行收入XXXXXX元。“根據上述會員存款和Z所描述的傭金比例,可以得出,Z于20XX年XX月末成為ABC中心。董事后,從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20XX年經營農行的收入為XXXX元”是非法的、毫無根據的、錯誤的。
評估人員直接引用Z某的訊問筆錄等非會計材料作為審計意見的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委托事項第項確認的成員名單及賬戶名稱作為Z公司違法所得的審計意見。如上所述,評估師對會員名單的審核意見本身就是錯誤的,沒有任何依據。因此據此得出的審計意見也是錯誤的;
鑒定人仍將涉案銀行卡內的全部存款視為涉案金額,未說明涉案金額的計算過程和方法。不能排除該帳戶仍可能用于其他目的。
審計意見:關于“Z公司經營K網B違法所得金額”,“Z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經營K網B取得的收入為XXXXXX*XX”=XXXXXX元。”的行為違法、毫無根據、錯誤。
評估人員直接引用Z、C的訊問筆錄等非會計材料作為審計意見的依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審計意見:關于“在W某地扣押現金XXXX元”的審計意見違法、無根據、錯誤。
鑒定人引用Z某的訊問筆錄作為認定司法審計意見的依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因此,該評估結論不合法。
審計意見:關于XXXX汽車的審計意見“根據筆錄可知,Z駕駛的XXXX牌汽車由ABC公司授予Y”是違法的、毫無根據的、錯誤的。
上述審計意見是直接根據Z的筆錄作出的,因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相應法律法規,審計意見違法、錯誤,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審計意見:關于公安機關凍結Z、L、Y四張銀行卡的司法審計意見:“從B市公安局T分局提供的Z、Y當事人的筆錄中可以看出,上述情況四張銀行卡為農行使用,“經營活動”違法、毫無根據、錯誤。
上述審計意見直接基于Z、Y的筆錄,也直接基于Z、Y等人的口頭證據。從上述分析可見,審計意見違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依據。
審計意見:關于L公司銀行卡號XXXXXXX金額的審計意見:“從B市公安局T分局提供的L方記錄中可以看出,銀行卡號XXXXXX的銀行卡用于K網E的經營活動”是違法的,沒有依據。是的,錯了。
上述審計意見是直接根據L的筆錄作出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是孤立的。從上述分析可見,審計意見違法,不應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鑒定材料是鑒定意見的基礎和前提。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國家標準通過大量內容規定了鑒定材料的采集和提取。為保證身份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對于類似電子數據等易被修改的身份證明材料,特別做出了詳細規定。但《鑒定報告》涉及鑒定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也就是說,《鑒定報告》的認定前提不成立,無法達到對本案待證事實作出正確認定意見的目的。因此,不能以《鑒定報告》作為認定Z組織及其頭目犯有傳銷罪的依據。
2.評估意見形式要求不完整,未說明啟動評估的理由、評估要求、評估流程、評估方法。
3、鑒定過程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等規定,鑒定程序違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質、保存狀況、接收時間等進行核對、記錄。《鑒定報告》未體現鑒定機構對鑒定材料進行核查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基本信息。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專家按照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委托人委托評估機構的事項為“對Z公司經營的ABC違法金額進行司法審計”和“對Z公司的違法所得進行司法審計”;顯然,客戶直接將Z的違法所得告知了評估師。對賬戶金額的認定是非法經營行為和違法所得,直接表征認定對象。
4、《鑒定報告》未對鑒定流程和鑒定方法進行詳細說明,鑒定流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監管要求;
5、鑒定意見與檢驗、檢驗記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不一致的;
公安機關在扣押原始電子數據介質時僅出示了《扣押決定書》和《涉案財物入庫單》。但公安機關并沒有依法查封原始媒體,也沒有拍照。其程序嚴重違法。
評估意見與Z關于其發展會員人數的表述不一致的。Z先生認為,鑒定意見中認定的XXXXX公司的多名成員彼此并不認識,而且也不是他們開發的,而是被公司列在他們的名下或者是成員自己注冊的。但鑒定意見顯然沒有驗證這一重要內容。
6、未依法將鑒定意見告知Z。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審查后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從案件材料看,偵查機關未向Z先生交付《鑒定報告》,其行為嚴重違法,嚴重侵犯了Z先生的合法權益。
綜上,鑒定人在簽發《鑒定報告》的過程中不僅嚴重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的程序規定,而且檢驗材料來源不明。檢驗材料2電子數據的來源和獲取不合法。評估人直接傳遞口頭證據等。以非會計信息作為評估材料等。評估人與《鑒定報告》的評估活動存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5條規定的《鑒定報告》多種不能用于評估的情形。結案。因此,辯護人認為,鑒定人及010-已嚴重違法,不應采信認定組織Z.為主導傳銷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