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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最新:修正案)是繼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我國刑法的又一次大規模修改。它涉及大量的刑法條款和內容。范圍廣泛,新增犯罪多達17種。最新修正案正式生效后,對新刑法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辦案數據顯示,此次修正案新增17個罪名,已起訴258人。其中,涉案人數最多的有襲警犯罪:人、非法追債犯罪101人。91人中,妨礙安全駕駛罪30人,高空投擲物罪21人。隨著每一個新刑事案件“首例”的出現,對于最新修正案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理或未決的相關行為的新規定是否可以適用追溯和寬大原則?尤其?對于與原有犯罪存在一定競爭合作關系的新犯罪,新規定是否具有追溯力?這是我們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新的犯罪分類條款
筆者具體將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種罪名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屬于“升級格式”,即刑法已經有了相應的犯罪規定。此次修正案升級了原有的法定刑,增加了襲警罪、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等新罪名。襲警行為原為刑法第277條第5款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最新修正案對此增加了單獨的、更嚴厲的法定處罰。組織他人到境外賭博的行為本來就屬于賭博罪。最新修正案改變了構成要素并設立了專門章節。參照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新增組織參加境外(境外)賭博罪。
第二類屬于“降級格式”,即司法解釋已將相關行為適用現有較重的罪名定罪,最新修正案又增加了法定刑較輕的新罪名,例如妨礙安全駕駛罪、高空投擲物品罪和非法收債罪。最新修正案生效前,司法實踐中,妨礙公共交通安全駕駛、高空投擲物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通常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暴力、“軟罪”等非法方法認定為犯罪。暴力”被用來以高利率收取債務。債務及其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通常被視為尋釁滋事罪。這次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罪、高空拋物罪、追收非法債務罪等三項輕罪,以達到應有的處罰。
第三類是“罪化”,即相關行為按照原刑法不構成犯罪,但修正案規定為犯罪。最新修正案新增的刑事條款中,除上述“升級”、“降級”條款外,其他均為“定罪”條款。例如,在最新修正案生效之前,冒充罪不被視為犯罪。但由于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因此被定性為犯罪。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最新修正案新增的17條刑事條款中,無論是“定罪”條款還是“升級”條款,如果其規制的行為在最新修正案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而發生,則不構成犯罪。已確定。根據舊法的規定,要么不構成犯罪,要么處罰比新法輕。根據刑法溯及力“既舊又輕”的原則,舊法應當“從舊”適用。也就是說,最新修正案新增的“入罪”、“升級”條款,不適用于本次修正案生效之前發生的相關行為。對于新增的“降級”條款,雖然高空投擲物品罪、妨礙安全駕駛罪的法定刑明顯輕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收集物品罪的法定刑則明顯低于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違法債務也低于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但這并不意味著最新修正案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而發生的高空拋物、妨礙安全駕駛、追收非法債務等行為只能適用于新的犯罪,而是需要結合每種犯罪的立法背景和目的進行詳細分析。
高空投擲物罪與妨礙安全駕駛罪的適用爭議
在最新修正案生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號規定,司法實踐中,高空拋物行為通常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質上與縱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相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等同的。不過,并非所有高空投擲物都排除被指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投擲物還是很少的。此時,高空投擲物品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重合。
最新修正案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的高空投擲物品行為是否可以適用高空投擲物品罪?最新修正案生效第一天,法院就宣判了國內首例高空投擲物案件。盡管該判決對于高空拋物罪的適用具有宣示意義,但該案處理是否得當值得商榷。
據現有“全國首例高空投擲物案”信息披露報道,本案被告并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據此,根據行為當時的規定,被告人高空投擲物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人高空投擲物品的行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成立,且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故不能成立。其他犯罪,即按照行為當時的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此次修正案雖然新增了高空投擲物罪,但根據刑法“既舊又從寬”的原則,這種情況應適用舊法,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第二種情況是,被告人高空投擲物品的行為具有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其危害性與縱火、水浸、爆炸等方法一樣。舊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新法,這種情況也構成高空投擲物品罪。對此,有人認為,高空拋物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明顯輕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就是說,與舊法相比,新法規定的處罰較輕。上述第二種情況應適用新法。犯高空投擲物品罪。筆者并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問題是,他沒有注意到高空拋物罪第二款的實際存在(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更重的處罰。)新法施行前,高空投擲物品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法施行后,應并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投擲物品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此時的行為仍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舊),但不能成立為高空投擲物品罪。可見,最新修正案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不適用高空投擲物罪。
最新修正案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罪,并對此類行為做出了與“兩高一教育部”2019《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不同的規定。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司法部門隨意將此類行為上升為以危險方式危害他人的行為。公共安全犯罪。當然,實踐中也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存的可能性。那么,在最新修正案生效之前發生且尚未審理或判決尚未確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如何處理?結論與上述高空拋物行為相同,因為妨害安全駕駛罪也有第二款的規定。總之,同樣不能將妨害安全駕駛罪適用于妨害安全駕駛罪。在最新修正案生效之前尚未嘗試或決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追收非法債權罪適用之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9年“兩高兩部”關于辦理“軟暴力”案件的意見,實踐中,收繳非法債務通常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但理論上來說,這種司法定罪是不恰當的。根據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若基于債務糾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見,將“軟暴力”收非法債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做法,不僅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沖突,而且進一步“中飽私囊”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尋釁滋事。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號規定,行為人為收取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賭債等債務而非法拘禁或者拘留他人的,應以有罪論處。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但騷擾、跟蹤、糾纏等“軟暴力”方式的危害顯然小于非法扣押、拘留。它們還被用來追收非法債務。采用危害性較大的查封、拘留方法追債的,構成非法拘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采用危害較小的“軟暴力”方式追債,構成尋釁滋事罪,加重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顯然違背了罪刑相稱的原則。
為了糾正司法實踐中的這種亂象,最新修正案增加了非法收債罪,以規范使用暴力和“軟暴力”收債罪,并設立了比非法收債罪輕的罪名。尋釁滋事。法定量刑。即通過設立新罪名,明確否定將暴力、“軟暴力”追收非法債務的做法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筆者注意到,與高空投擲物罪、妨礙安全駕駛罪不同,追收非法債務罪沒有競合條款的規定(原草案中也有,但后來被刪除)。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完全是因為高空投擲物品、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列條款是為了防止嚴重犯罪被輕判。立法者有意刪除了追收非法債務罪的競合條款,以排除追收非法債務行為適用尋釁滋事罪的可能性。鑒于此,最新修正案施行前,未經審判收受非法債務罪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但施行后,只能認定為收受非法債務罪。按照省時省力的原則,追收非法債務罪的法定刑比尋釁滋事罪輕。這種情況應認定為非法收債罪。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