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益由公共法益和私人法益組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五十五條處于保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消費者法體系中。規定內容應當體現消費者法的整體保護。公共和私人合法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核心是懲罰性賠償措施的規定。關注懲罰性賠償,我們可以看到以下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措施:例如,《勞動合同法》第82條、《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也有類似規定。《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食品安全法》屬于行政法范疇。兩者都以公共合法利益為核心保護對象。
此外,類似的基于不當得利倍數的懲罰措施也出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然而,在這個法律部門,懲罰措施已經從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變成了行政機關的罰款。
從上述方面解釋懲罰性賠償的法益還不足以證明其公法性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有一個特點:違約方不能從對方的違約行為中獲得利益,即對方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僅限于對方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并請求禁止賠償超過損失的損害賠償金或違約金。在私法領域,懲罰性賠償沒有地位。在私法領域,除《民法典》合同部分外,“當事人不能從損害中受益”也是各法系的共識。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懲罰性賠償,即超過實際損害數倍的超額賠償,顯然與私法部門的法律格格不入。
筆者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懲罰性賠償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福利而不是個人利益。商品房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號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關情形的,適用本法。但由于房地產數量過多,征收巨額賠償作為罰款,顯然不利于商品房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商品房市場的發展。實現本文所體現的公共合法利益。因此,筆者認為,當商品房銷售中出現欺詐等問題時,有必要以一部專門規定一般損害賠償責任的部門法《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來調和公私合法利益的沖突,而不是簡單適用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來源:江蘇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