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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電視上觀看法庭聽證會時,可能會出現一項剝奪你終身政治權利的裁決。一般來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后不能擔任國家官員。剝奪政治權利是針對那些危害國家人民的人。那么,刑法之一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含義如何理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有時判決結果會導致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如何理解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什么?下面就跟隨小編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處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資格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的資格。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依據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2、什么叫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依法剝奪下列四項權利:
1、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等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參與投票權;被選舉權是指依照選舉法規定的被選舉權。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候選人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它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受這一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公民通過言語表達思想的自由;新聞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目的結成某種社會組織。集會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愿望的自由,但表達方式有所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罪犯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根據犯罪性質、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確定。其中,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與所判處主刑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同時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法律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通常是比較嚴重的犯罪。獨立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一般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三、什么情況適用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上述文章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如何理解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并接受監督;他們不得行使刑法所剝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