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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稱,20XX年3月10日23時33分左右,被告人袁某駕駛一輛牌照為河南V號的小型汽車,警方對其持卡進行查驗后,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發現其涉嫌醉酒。開車,所以他們帶他去醫院采集血樣。經鑒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4毫克/毫升,表明其處于醉酒狀態。
以下為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書摘錄:
檢察機關是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由于此案于20XX年3月10日被發現,第二天他就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察第20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單一審判,公開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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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具備認罪的法定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緩刑。
被告人袁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在供述書上簽字。庭審期間,他也沒有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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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當采納。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趕、飆車,情節嚴重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人數或者嚴重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項、第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