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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開始,原銀行職員葉某沉迷網絡賭博。他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斷竊取和收集客戶的身份信息,并將這些信息輸入到內部系統中,并利用該系統創建了一個不需要客戶填寫申請的系統。他們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即可。同時,他利用在銀行工作期間負責會計、電子銀行和信用卡錄入的便利,到總行代收和發行信用卡,以“銀行”名義申請銀行卡。一個客戶。申請信用卡180張,富民卡19張,截獲他人富民卡4張,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共計203張。
隨后,葉某用自己的手機號碼激活了上述銀行卡,并使用其到銀行網點升級福民卡額度時獲得的信用密碼,將其持有的他人福民卡額度提升至100萬張。授權,或者將信用卡額度提高到5萬,信用卡透支。
與此同時,葉某使用同一張身份證向某支付公司申請了10臺POS機。這10臺POS機對應的商戶工商登記均系偽造。葉某先后使用上述1-9臺POS機刷卡1533次套現。實施信用卡詐騙并獲取賭博資金。此外,葉某在刷卡提現交易中實施詐騙行為時,支付公司篡改商戶名稱、編碼等交易信息,并將篡改信息發送至銀行和銀聯系統的交易達921筆,最終造成銀行資金損失221,.58元。
1、支付公司承擔銀行經濟損失的30%,即賠償銀行6,642,834.77元。
2、其余70%的經濟損失由銀行自行承擔。
1、為什么銀行要承擔主要責任?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泄露儲戶信息、存款時提供虛假存款單、秘密操作轉移儲戶資金、騙取銀行存款納入理財等銀行信任危機的報道時有發生。頻繁地。銀行業是一個以信任為基礎的行業。公眾信任是銀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只有贏得公眾的信任,銀行的存款和負債才能增加,資產才能積累。中國人自古就有憂患意識,把省錢當作一種生活習慣。老百姓最后的底線就是銀行存款。銀行作為錢袋的安全性一旦喪失,人們就會想把錢取出來,銀行就可能面臨破產的風險,造成金融業的混亂。
本案中,銀行員工葉某利用職務便利和銀行系統漏洞,以客戶名義申請信用卡并用手機激活。他利用該卡透支進行網絡賭博,給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從事故原因來看,葉某貪圖利益。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受到法律嚴懲。然而,作為一家銀行,正是因為其明顯的管理漏洞,才讓葉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本案中,葉某利用其在原告何家橋支行負責會計、電子銀行、信用卡錄入、信用卡催收、信用卡發行等工作的便利性,利用管理上的便利鉆空子以客戶名義申請信用卡,擅自提領信用卡。”信用卡限額、偽造營業執照向支付公司申請POS機實施詐騙犯罪,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銀行作為信用卡發卡機構,管理上明顯存在過錯,應對自身財產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2、為什么支付公司也要承擔責任?
作為中國銀聯成員機構的支付公司,在申請成為中國銀聯成員機構時,承諾遵守中國銀聯頒布的各項規定,包括《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信用卡業務。商業。
根據《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收單機構應當了解其客戶,確保其拓展的特約商戶是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商戶,并承擔收單責任管理,應謹慎或拒絕向有不利信息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并審查結算賬戶的合法性;《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第二卷第三章要求收單機構做好商戶培訓、維護和走訪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商戶經營情況,做好大額、異常交易跟蹤工作屬于高風險商戶。
本案中,葉某向支付公司申請10臺POS機時提供的10張商戶營業執照均系偽造,且10張商戶營業執照在經營場所與發證機關不一致的情況下存在明顯瑕疵。支付公司審查未能“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確保擴大后的特約商戶依法設立、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應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管理,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經營情況、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且支付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更改交易信息,誤導發卡機構的顯然,其與中國銀聯出具的《銀聯卡業務運作規章》《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不一致,這給葉某實施信用卡詐騙提供了可乘之機,犯罪得逞。因此,該支付公司已銀行的財產損失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本案法院判決其承擔30%的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