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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傅爾勝,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縣人,現住汝城縣。2020年11月30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8日被汝城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汝城縣看守所。
被告葉,男,2003年7月29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學生,湖南省汝城縣人,戶籍所在地汝城縣,現住汝城縣。2021年8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
2021年9月18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11月16日對汝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上海刑事案件知名律師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12月1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本院決定,于2021年12月8日被汝城縣公安局逮捕。現在他被關押在汝城縣看守所。
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2月1日以被告人付二生、葉支竹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家公開審理。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朱長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爾勝、葉支竹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結束了。
經審理,被告人傅爾勝于2021年8月5日下午將被告人葉及其同案人江陽、鐘、李帶至汝城縣大坪鎮。被告人葉、同案人江陽、鐘、李下車尋找作案店鋪,被告人傅爾勝在車內等候。后來,
他們在大坪鎮大坪圍找到了老滿族批發商銀行,準備作案。被告人葉和同案被告人李在店外等候。在同一案件中,江陽和鐘蘇真以購物的名義進入商店。江陽謊稱老板娘是受害人鄧某的手機支付寶。由于風險無法收款,
他們拿著鄧某的手機進行操作。他們將鄧某的支付寶和姜洋借用的譚某的支付寶賬戶綁定在親情卡上。后來,他們謊稱鄧某必須輸入支付寶的支付密碼才能收到付款。鄧某輸入支付密碼后,親情卡成功綁定。后來,
五人來到汝城縣的維也納酒店,將400元的親情卡轉給了李媛的朋友。
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葉支竹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付二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此外,事件發生后,
葉家屬姜洋、鐘、李賠償受害人1000元,共計4000元。被害人鄧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葉、江陽、鐘、李的行為表示諒解。
被告人傅爾勝、葉支竹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然而,被告人傅爾勝和葉支竹認為他們不是盜竊的主要罪犯,葉支竹要求緩刑。
上述事實包括庭審證據、質證及法庭證明:接報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截圖、手機截圖、鄧某盜竊現金支付寶的詳細情況、諒解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尿檢報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鐘、江陽、李、證人何、譚、肖的證言;被害人鄧陳述:被告人傅爾勝、葉供認不諱;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方向圖、照片等證據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二生、葉支竹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手機支付寶綁定親情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傅爾勝、葉支竹在盜竊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應該根據所涉及的所有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傅爾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付二生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葉支竹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件發生后,被告人葉支竹的家屬代被害人賠償了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傅爾勝及被告人的指控在本案中均已完成。
其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件發生后,被告人高意未接受刑事處罰。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支竹拘役四個月,并采納罰金的量刑建議。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適用于被告葉。
第264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和第4款、第67條第3款和第52條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第200(1)條,判決如下:
1.被告人付二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一天的監禁將被折抵一天。即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9日。罰款已經預付。
2.被告人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一天的監禁將被折抵一天。37日37日,即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3月1日。罰款已經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