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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來到鐵峰區人民檢察院法制教育課堂。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解一下“剝奪政治權利”相關的法律知識。
知識點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知識點二: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剝奪哪些權利?
1、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2.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知識點三:什么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第《刑法》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列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第:010至30000條的規定。
知識點四:剝奪政治權利誰該負責?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負責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派出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公布犯罪事實、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以及執行期間罪犯應當遵守的規定。期限內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報告。
執行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罪犯本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基層組織。
知識點五:剝奪政治權利由誰來監督?
根據刑法第《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因此,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剝奪政治權利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況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依法監督刑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