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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和受賄罪
行賄罪的實施方式有兩種:索取他人財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上述“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三種情況: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示承諾、默示承諾、虛假承諾);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已經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利益。
兩項罪名均要求犯罪金額超過3萬元。
國家工作人員收到財物后立即返還或者移交的,不視為犯罪。請注意:這只適用于接受財產的情況。也就是說,即使索要后主動歸還或者交出財物,仍然會犯受賄罪。
調解、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而不是獨立的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所創造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索取委托人財物的行為。另請注意:調解和賄賂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實體。此外,調解方與被調解方之間不得存在職位隸屬關系或限制。否則就不是調解賄賂,而是一般賄賂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知道他人有具體委托;執行職務時未經要求,為履行職務目的收受他人財物的。可見,作為受賄罪核心特征的“金錢、權力的交易”可能存在時間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悉后不返還、移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故意(間接故意)。這實際上是事后的承認和默許,而愧疚的形式是間接的意向性。此時,國家工作人員及特定相關人員就成為受賄罪的共犯。
所有帶有賄賂一詞的犯罪都必須涉及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為了謀取合法利益而向對方行賄,行賄者無罪,但受賄者仍犯受賄罪。此時,一方有罪,另一方無罪。他們是偏犯,不能是共犯。
因敲詐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而沒有實際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于賄賂,即不屬于犯罪。此時,行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受賄人仍然犯有受賄罪。此時的他是一名單方面的對立犯,而不是共犯。
行賄人在被起訴前主動供述自己的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條例的注釋,就是本來就是投降,再次強調是投降。行賄人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起訴前主動供述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律虛構。也就是說,原本是投降,卻被當作重大立功對待。行賄人在被起訴前主動行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律虛構。也就是說,原本是投降,卻被當作重大立功對待。
來源:平安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