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作和工資期限。
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簽訂合同時受傷,在員工病愈期間,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司法實踐中,如果員工在停工停薪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通常會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議企業在新員工入職一周內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前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在治療、療養期間應當盡快簽訂合同。
遼01民終4267號
黃燕明于2020年3月11日加入遼寧某保安公司擔任清潔工,月薪2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
2020年4月24日,黃燕明在工作中受傷。保安公司沒有為他辦理工傷認定,之后也沒有再支付工資。
2021年1月7日,委托沉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黃燕明傷情按照國家標準進行了《委托鑒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為傷殘七級。
完成工傷傷殘鑒定后,公司未與黃燕明就工傷賠償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021年5月,黃燕明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事項如下:
1、繳納傷殘補助費57,002.40元;
2、繳納醫療補助費元;
3、繳納殘疾人就業補貼4萬元;
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資的兩倍差額為元;
5、支付加班工資1747元;
6、支付醫療費2707元;
7、與公司解除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8、失業救濟金損失4887元;
9、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元;
10、停職期間支付工資元。
仲裁委員會因黃燕明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不予受理,后將案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1、黃燕明因工作事故受傷,經法定程序評定為七級傷殘。保安公司未為黃燕明繳納社會保險,故應向黃燕明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黃燕明以保安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保安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因擔保公司未為黃燕明繳納失業保險金,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擔保公司應向黃燕明支付失業救濟金損失。
4、黃燕明自2020年3月11日起與保安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終裁:保安公司支付黃燕明解約經濟補償金3000元、失業救濟金4887元、加班工資1747元、醫療費2707元、停職期間工資.72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其中,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6元,一次性傷殘補貼.5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