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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收到起訴書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除刑事案件外,立案沒有期限。
我提醒大家,根據民法第《民事訴訟法》號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
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訴,出具注明受理日期的書面證明,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1.起訴書。
2.身份證明文件。
3、證據材料。
4、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5、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檢舉、移交材料,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
對于舉行聽證會之前應提交案件多長時間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法院收到訴訟后,首先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法院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當事人。并根據案件受理情況安排具體開庭時間,并于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