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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當事人在簽訂婚姻協議時,會將忠誠協議和財產及債務協議一起寫入。這是李曉娟律師不建議的做法。如果要約定財產的歸屬,直接約定財產的歸屬即可,不附加任何忠誠條件。否則,所簽署的婚姻協議可能無法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就結婚了。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部分內容涉及男方違反配偶忠實義務的,應當承擔放棄共同財產分配等違約責任。這部分內容是忠誠協議的性質。協議的一部分涉及夫妻關系期間債務如何承擔和處理。這也是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財產分配的協議。
后來,男方的一些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婚姻最終破裂。他應該對婚姻的破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女方提出離婚,聲稱根據協議,男方應放棄共同財產的分配。
法院將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有效性?
法院認為,根據《協議書》的內容,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前、婚后的違約金或賠償責任,以保證夫妻忠誠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被違反的協議。婚姻。夫妻忠誠與否,本質上是情感道德的問題。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由當事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配偶簽署此類協議,但并未賦予此類協議可執行性。不能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當事人應當綜合考慮各自在婚姻關系中的努力和貢獻、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對婚姻破裂的負面影響,適當照顧非過錯方,平衡雙方利益,并通過司法裁判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取向。
本案中,雙方雖簽訂了配偶忠誠協議,但應當建立在雙方善意、自愿履行的基礎上。它在合同法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通過外部法律強制手段來解決。
因此,女方以違反第《協議書》條規定的忠實義務為由,主張男方應分配財產、承擔律師費等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可能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即夫妻離婚時,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
如果有必要簽署忠誠協議,專業婚姻律師建議在婚姻忠誠協議中明確一方出軌的事實,因為婚姻忠誠協議中的內容和記錄的事實可以作為確定婚姻忠誠協議的考慮因素。結合案件的相關事實,確定離婚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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