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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立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我們知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權力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就是我們俗稱的人民訴訟。如果您對政府部門、機構的某些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認為損害您自身利益的,可以向政府部門、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立案是指檢察官、法律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和處理的行為。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的含義是不同的。公安機關立案屬于刑事案件。從上一篇文章我們知道,如果我們受到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的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程序,為了維護我們的權益,我們可以申請復議、復核、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申請法律監督、到法院提起自訴等來維護您的權益。那么,可以向法院對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嗎?答: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法律規定的調解、仲裁;行政指導行為;多次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投訴的處理行為……。那么,公安機關該立案的話,不立案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請參考上一篇文章《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怎么辦?投訴反映的兩種情況8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