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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夫妻債務糾紛由誰提供證據
1、個人借款的舉證責任
如果夫妻單方借款,原則上債務人必須提供證據。即如果債務人認為是連帶債務,而對方認為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則債務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不能證明屬于連帶債務的,應當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務。
2.共同借款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則上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有相反主張的,提出相反主張的人應當提供證據。另外,夫妻雙方雖然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單獨承擔,但這是雙方意思表示的自由表達。該協議對雙方也有約束力,但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只能對彼此有效,不能對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因此,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原夫婦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償還原夫婦所承擔的連帶債務。
2.如何認定夫妻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認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債務,以及配偶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在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擔的債務婚姻。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夫妻共同生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開支而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等。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買一般生活用品所產生的債務;因購買、裝修和共同居住房屋而產生的債務;配偶一方或雙方因支付治療疾病的醫療費用而產生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和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因購買房屋等婚前貸款購買的財產而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其他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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