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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執法的概念是什么?
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權力,將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適用于特定對象并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執法: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
2.行政執法的范圍是什么?
狹義的行政執法,即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抽象行政行為。
不包括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行為。
9+X: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類別。
進一步分類,對工作實踐具有較大指導作用的行政行為可分為有益性行政行為和損益性行政行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受益行政行為是行政許可、行政福利、行政獎勵。損益行政行為的代表性例子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它們分別體現在行政執法的事前和事后。
行政裁決具有特殊性。它既是行政執法行為,也是行政救濟行為。傳統的行政救濟行為包括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不屬于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訴訟很容易區分,對于行政主體來說,就是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復議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采用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行政執法是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而行政復議是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準司法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