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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債務發生的基礎。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取利益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據,導致他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因此,只要法律依據仍然存在,該收益就是合法的,不存在不當收益的問題。下面結合一個案例和我的看法。請閱讀并提供指導。
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件。周女士去銀行存錢。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她的賬戶上多存了一萬元。
銀行發現問題后,要求周女士退還所有多余的錢,但遭到拒絕。最終,雙方訴至法庭。周女士認為,這是銀行工作人員使用驗鈔機反復確認的結果,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銀行的請求。索賠。
法院經比對銀行提供的多份視頻材料后認為,銀行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銀行工作人員因錯誤向周女士多存1萬元,且周女士拒不歸還的事實。這構成了不當行為。因此,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
目前,周女士已經刑滿釋放。
您如何看待這一判決?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他們僅代表本文觀點。請給我您的指導。
周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周女士前往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她本來存了1萬元。但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給周女士的存款憑證為2萬元。至此,周女士與銀行產生了糾紛。2萬元儲蓄合同。在這份合同關系中,周女士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即銀行有到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而周女士則有收取的權利。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內容,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本案中,周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即成立并依法生效,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況。雖然銀行多寫了1萬元給周女士,但正如周女士認為的那樣,這是雙方點擊確認存款的結果,也就是雙方達成的協議。
在未依法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周女士雖然在銀行存有1萬元,但2萬元取得的銀行債權卻是根據周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合同。曾經有過法律依據,而且法律依據仍然存在。
銀行在行使撤銷權前,不存在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其后喪失法律依據而被確認為因給他人造成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并負有返還義務的利益。如銷售商品時多收商品費用、將丟失的財物據為己有等。不當得利是債務的理由之一。獲得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為受害人。由此,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形成債務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本案中,周女士向銀行索賠2萬元的依據是其與銀行簽訂的存款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況,合同一經簽訂立即生效,即周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周女士按照合同向銀行取得了2萬元債權。因此,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不當得利”問題,銀行的主張根本不存在。
換句話說,周女士與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雙方都是合同當事人。周女士對銀行享有2萬元的債權,這是一種期待權。周女士對銀行的債權在實現之前,并未獲得實際利益,那么該債權能否成為不當得利標的呢?本案中,周女士本來存有1萬元,但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流失,法院最終判決她的存款為1萬元。周女士又向銀行存入1萬元或退回1萬元。銀行的錯誤反而成了周女士的負擔,這在法律上似乎不合理。
銀行應先依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再主張不當得利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質量、規格、數量等產生誤解,致使意思表示與真實內心意思相悖,造成重大損失,經認定為重大誤會。根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銀行工作人員因失誤對合同標的物數量產生重大誤解,導致將周女士存入的1萬元誤認為是2萬元。該合同的履行必將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銀行應根據《民法典》第147條的規定,如果與周女士的合同被法院依法撤銷,則和財在撤銷前仍合法有效。一旦撤銷,周女士將向銀行追加索賠1萬元。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如果周女士拒絕返還,則構成不當得利。
結論:銀行及其他公共場所張貼的“離開柜臺我們不負責”等商店告示,均為銀行單方面行為,不具有對與其形成合同關系的對方產生約束力。無論銀行給客戶的錢多了還是少了,雙方都有返還的義務。如果他們拒絕歸還,就會產生不當得利債務。情節嚴重或者數額達到一定數額的,根據權利人的選擇,受益人可能涉嫌挪用公款。本案中,周女士與銀行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從銀行重大誤會造成的損失來看,是否與周女士形成不當得利債務?您對本案以及本文的看法有何看法?您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