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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規定了罷免、罷免、罷免、辭職的要求,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中也很常見。但在實際運用中,仍然存在混亂、定位不準確、術語不正確、相互混用等問題,影響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嚴肅性。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分析和探討,以規范全國人大工作中罷免、罷免、罷免、辭職的實際操作。
一、罷免、罷免、解雇、辭職的概念
記起。即免職。是指以立案罷免案的形式,解除國家機關相關人員領導職務。
移動。罷免是指撤銷一個人的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決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聘。是對有違法違紀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處理辦法。
免職。被免職就是被免職。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有關機關組成人員辭職的一種方式。
辭職。那就是辭去目前的職務。是指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他或她自愿辭去所擔任的職務。
2.關于罷免、解聘、解聘、辭職的區別
首先,法律依據不同。刪除依據《憲法》第63條、第77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組織法》第26條、第38條、第2項、第44條、第13項、《代表法》第15條的規定44、《選舉法》第九章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具體規定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罷免其選出的代表,并對提出罷免案的人數作出明確規定、程序等;罷免是根據《第八章罷免案審查決定》第四十四條第十二款、《組織法》第八章的規定,以及各級人民常務委員會罷免案審查決定的規定作出的明確規定;清除依據為《監督法》第四十四條第9項、第10項、第11項,明確規定清除申請、清除對象、程序等;辭職依據為第《組織法》號第27條、第《組織法》號第41條第3項及第49條、第50條之規定。
二是實施主體不同。罷免、辭職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以及原選舉單位、選區選民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接受辭職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主體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是適用對象不同。辭職和接受辭職的對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主要成員,包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免職和解職的對象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構的主要成員,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一府一委兩院”的官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部門負責人、代表;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免職對象是地方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政兩院”專職官員。
第四,適用情況不同。辭職和接受辭職一般有兩種原因: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調動、退休、健康狀況不佳等;異常原因包括違法失職、玩忽職守、政績不佳等。辭職分為自愿辭職和被迫辭職兩種。免職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因正常工作變動或者輕微違紀行為需要停止履行職務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離職一般適用兩種情況,一是正常辭職;二是正常離職。另一種是因瀆職、無能等過失而辭職。罷免是與全國人大選舉相關的一種罷免方式。罷免權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當選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失職或者違法行為,需要撤銷職務的,由選舉其的選民或者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賦予權力。記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或者違法違紀行為,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即被解除職務。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除其職務。驅逐是一種行政處罰,也是一種處罰行為。
第五,啟動程序不同。接受辭職的,辭職人必須提出書面辭職請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提交代表團審議,然后提交會議全體會議決定。會議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席會議(或主席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會議作出決定,報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有關解職、解職、免職的提案,一般應由“一府一委兩院”應有權提案人的請求提出(免去機關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方可啟動有關程序,作出罷免有關人員職務的決定。
三、罷免、罷免、解職、辭職的程序要求
1.拆除。罷免是一種與選舉相關的免職方法。它針對的是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需要免職的,由原選舉單位、選區、選民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直選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30名以上選民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本選區選出的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十名以上選民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本選區選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刪除請求。他們是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簽署閉會期間可以提議選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了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和“一府兩院”領導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提出罷免案;縣級以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當說明除名的理由和除名的要求,并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被提議罷免的人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主席團會議和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罷免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并向社會公布。罷免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經原選區選民過半數同意;一旦代表被免職,其在國家機構中的職務也將相應撤銷。
2.拆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嚴重錯誤、違法亂紀、觸犯刑律,不能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由主管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經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職務??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政府副官員的職務;他們可以決定罷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部門的領導)。董事)職位不受人數限制;可以決定撤銷本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院檢察官職務。從法律上講,副主任和監事會成員的職位也應該包括在內??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案。相關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五分之一以上人員組成,也可以書面提出解聘提案,但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表決。辭退案件應當說明辭退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驅逐案件決定后,應當組織調查委員會,對被驅逐人的問題進行調查。擬免職人員在提交常務委員會表決前,有權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答辯意見,由董事會議決定,并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罷免案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3、免職。罷免是指有權任免的機關依照法律或者制度規定對公職人員進行免職。它針對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因正常調動、辭職、退休或者輕微違紀違法需要停止職務的,由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報請有關國家機關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免職和任命是等效的。一般情況下,“一府一委兩院”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如需免職,應由“一府一委兩院”主要負責人提出拆除案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者需要罷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罷免案??梢蕴峤蝗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向外界公布。
4、辭職。辭職對象是全國人大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各級人大代表。辭職和接受辭職,辭職人必須先提出辭職申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院長辭職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由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接受的,將提交主席團代表團審議,并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會議(主席會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記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還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須經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公告??h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須經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通過。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書面提出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同意。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進入區、自治州,提出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正主席團。
四、罷免、解聘、解聘、辭職的適用范圍
罷免、罷免、撤職、辭職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辭職的四種方式。這四種辭職方式的情況不同,適用對象和范圍也不同。罷免是與全國人大選舉相關的一種罷免方式。罷免權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罷免由依法選舉的選區或者國家權力機關罷免。罷免一般適用兩種情況:一是全國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違反黨紀和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二是存在玩忽職守、違法犯罪、觸犯刑法、激起民憤的情況。免職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因正常工作變動或者輕微違紀行為需要停止履行職務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撤職是一種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具有明顯的監督性質。罷免僅適用于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違法、玩忽職守或者有嚴重錯誤的。離職一般適用兩種情況,一是正常辭職;二是正常離職。另一種是因瀆職、無能等過失而辭職。辭職和接受辭職一般有兩種原因: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調動、退休、健康狀況不佳等;異常原因包括違法失職、玩忽職守、政績不佳等。辭職有自愿辭職和被迫辭職兩種。
五、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把握罷免、罷免、辭退、辭職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法律定位。通過比較分析可以看出,罷免與選舉相對應,罷免權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與任命相對應,罷免權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罷免或者撤職是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用嚴重違法亂紀的不稱職人員的處理方式。免職一般是需要正常的組織調整、履職和任免手續的處理??赡鼙幻饴毐幻饴毧赡苁怯捎谡{動或健康等原因,也可能是由于非法或不當行為。罷免或免職并不等于免職。依法應當罷免的人員,不得辭職或者被罷免。罷免、撤職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選舉、任命的不稱職人員的處理。它們不同于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政紀律處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利后,不得通過復議、上訴、訴訟等補救措施解除或撤銷某官員的職務,也不得調任其他官員職務,只能擔任職務一般公務員;因此,罷免和罷免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部分。最嚴厲的監督形式。差別在于理解。實踐中,只有副政府領導在辭職時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免職或接受辭職。但不一定要采取按照“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補選產生的警察”的接受辭職的方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職務實行“免職”辦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政府副領導辭職時,不提出辭職請求的,也可以解除職務;相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一府一委兩院”副領導人員如果提出辭職請求且有正當理由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決定接受他的辭職。
其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一:因工作調動、退休、健康狀況不佳等原因辭職。本人提出辭職請求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接受辭職請求。本人未提出辭職申請,但同級政府提出免職建議的,依法啟動免職程序;年齡超過規定年齡、部門合并、職務不再存在,且本人既沒有提出辭職申請,也沒有有關機關提出解聘建議的,由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通知個人或者同級政府機關,要求其提出辭職請求,然后依法處理。提交審查其辭職請求。如果仍未提出辭職,應與有權提出免職請求的人進行溝通。
第二:因失誤、過失、違法、違紀等原因辭職。必須堅持黨管干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干部統一的原則,正確貫徹落實黨委的有關人事決定和意向。黨委提名國家機關有關領導人員免職的,應當啟動免職程序;因過錯辭職或者被黨委責令辭職的,應當啟動辭職受理程序。“一府一委兩院”有關領導及其組成部門負責人有嚴重錯誤或者違法違紀行為,既未提出辭職,也未被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撤職建議的其有關職務,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提出罷免案,或者向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罷免案。
第三,由于任命是根據有權提出請求的人的請求進行的,因此,只有根據有權提出請求的人的請求,才能依法進行罷免和免職。要求。罷免、撤職案件,可以由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的領導人員,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照規定主動提出建議。法律。
三是相互配合,妥善處理相關后續工作。罷免、罷免、辭職、接受辭職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涉及黨委紀委、監察、組織以及“一府兩院”人事機構,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強。在什么情況下、什么時候、采取什么措施、結果如何處理,都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方法,不能操之過急。對于提出辭職或者解聘的請求,情節簡單明確、易于操作、不影響工作全局的,可以接受辭職,并及時辦理解聘手續,并向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代表大會備案;對于要求罷免、開除的,情況復雜,程序較多,如果操作比較麻煩,應與提出機關以及紀委、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協調溝通提前徹底了解情況。如有必要,您可以根據報送機構的申請情況,調查擬免職、開除人員的相關情況。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交主任會議審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原則上應理解,如需給予黨紀或政務處分,建議“一府兩院”及黨委紀委、監察、組織、政府人事部門首先提供提出意見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律處分;這是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如果發現、認定有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利益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涉嫌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移送紀委、監察、檢察機關立案審查,查清情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給予撤職或者撤職處分。依法。
作者:張天科(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人大干部)
編輯:鄭力坡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