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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傳喚是否屬于立案?這并不一定意味著案件已經立案。公安機關發出傳票是偵查案件的一種手段,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立案。傳票證明,即傳票通知書,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而不是派出所。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案發現場訊問,查明案件事實的文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單位接受訊問,但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出示犯罪嫌疑人。”保安局傳票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地進行,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傳票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件——傳票。傳票必須提前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的人應當按照傳喚的要求準時到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擔責任。依法傳喚后拒不出庭的,司法機關根據偵查、審判活動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傳喚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嫌疑人出庭。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可以在傳喚后改變強制措施,實施逮捕、拘留。2.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接受訊問,但是提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憑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票或拘留傳票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當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成立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處理。如果相關情況認定不明確,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但如果犯罪事實不存在,則無需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隨時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