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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因與工作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張先生申請的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裁定駁回其仲裁請求。
張先生不服該裁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裁決。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老師投訴的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最終裁定不予立案。
張老師稱,因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工資、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醫療費。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張老師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與所在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后果。由于其仲裁請求必須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基礎,張老師提出的支付工資、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醫療費等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裁決駁回了張老師的全部主張。張某的仲裁請求。
張先生認為,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其仲裁請求,是嚴重誤判,違反了法律規定。于是,他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勞動仲裁委員會告上法院,請求撤銷判決。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責令勞動仲裁委員會重新認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張老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上述訴訟是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的仲裁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據此,法院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對張先生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