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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2014年7月,區政府下發《征收決定》號決定,決定對一定范圍內的房屋實行征收。區房屋征收局是征收機關,社區是征收實施單位。2018年1月,社區向鄧某梅發出房屋征收通知,要求鄧某梅到社區協商并簽訂房屋征收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社區將依法報請區政府征收。2018年3月,區政府向鄧某梅發出房屋征收通知,要求鄧某梅到社區協商并簽訂房屋征收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予以征收。2018年3月,社區組織人員強行拆除鄧某梅的房屋。鄧某梅不滿,向法院請求確認社區強拆其房屋違法。法院認為,社區在未與鄧某梅達成補償協議或未請求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或對鄧某梅房屋進行補償的情況下,組織人員拆除鄧某梅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規定。根據規定,判決確認該社區對鄧某梅房屋的拆遷行為違法。
2、被告人的辯護
社區辯稱,涉案棚戶區改造項目經市住建局批準,已納入國家棚戶區改造規劃。涉案被拆遷房屋屬于違法建設,鄧某梅提出無理要求,阻礙了工程進度。
區房屋征收局辯稱,根據《征收的決定》的規定,區房屋征收局不是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同時,區房屋征收局沒有組織、參與鄧某梅房屋的拆遷,因此區房屋征收局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3.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區政府下達征收補償方案后,區政府應當與鄧某梅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社區未與鄧某梅達成補償協議,也未報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也未對鄧某梅的房屋進行補償,就組織人員強行拆除鄧某梅的房屋,違法行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確認該社區拆除鄧某梅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4.裁判結果
經核實,該社區強行拆除鄧某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