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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王老師經朋友介紹結識了大吉投資有限公司CEO劉先生。飯桌上,劉某得知王先生有200萬元閑置資金后,立即邀請王先生參與大吉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一個項目,并承諾按期還款,并支付高興趣。王老師覺得大吉公司的項目盈利的可能性不大,但礙于朋友的好意,又不能拒絕,就同意借給劉100萬元。幾天后,王老師與劉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提供了貸款。
去年,王老師給劉某的貸款到期,于是他找到劉某要求還款。劉先生表示,項目出了點小問題,一時半會還不起錢。兩次催促后,劉又不斷找借口拖延。王老師覺得不能再拖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還錢并支付利息。沒想到,沒過多久,王老師就收到了法院駁回訴訟的判決書。駁回理由是,被告人劉某涉嫌以投資大吉公司開發項目為名簽訂貸款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王老師對此感到很困惑。這只是一場經濟糾紛。被告人如何涉嫌犯罪?王老師來到關嶺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關嶺律師聽完王先生的陳述后,為王先生做出了解答:
首先,在社會經濟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規定,這是一種經濟犯罪。因此,在經濟糾紛中,一方、雙方或者各方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就可能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
在王老師與劉老師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劉老師名義上向王老師借錢,目的是為了參與大吉公司的開發項目。事實上,劉某多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他人進行集資詐騙。他借來的錢并沒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是肆意揮霍,導致所籌資金無法歸還。因此,劉某的行為涉嫌集資詐騙罪。
因此,在包括民間借貸糾紛在內的很多經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規定,具有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符合經濟犯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以經濟糾紛立案,發現不屬于經濟糾紛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