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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可以躲一時,但我不能躲一輩子。我想知道我的媽媽還活著嗎?”
近日,重慶警方抓獲一名逃亡24年持刀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并將其移交給黑龍江警方。
事情發生在24年前的1999年,當年11月21日,黑龍江雙鴨山市,27歲的李某持刀刺傷鄰居,后與鄰居發生爭執后逃跑。救援失敗后,鄰居不幸身亡。
鑒于李某強烈的反偵查意識以及當時偵查手段有限,李某潛逃24年始終未被發現。
近日,警方發現了李某的住處,并將其抓獲。
據李某交代,他已化名在某縣居住多年,靠打零工賺取生活費。被抓后他也松了口氣。
1、根據新聞報道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李某的犯罪行為很可能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
不過,雖然是故意傷害罪,但由于造成了被害人最終的死亡,最終的量刑與故意殺人罪沒有太大區別。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構成犯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他被判犯了什么罪對他來說并沒有多大意義。
但對于犯罪的界定,還需要看李某的主觀心理和當時的具體行為。
比如,如果刺穿頸部大動脈,顯然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手臂僅刺穿一般難以殺死的地方,就會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2、有人會說,這件事已經過去24年了。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取決于刑法關于起訴時效的規定。
追訴時效是指犯罪行為經過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訴。主要原因是在此期間沒有發生新的違法犯罪事實,證明該人已經改過自新。
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起訴時效期限也有所不同,如下:
如果法定最高刑罰低于5年,起訴時效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訴時效為10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為10年至15年,則起訴時效為15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起訴時效為20年。本案的法定最高刑罰是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
3.但即使超過20年,有下列三種情況也必須提起訴訟:
第一類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類是司法機關立案后逃避調查、審判的。第三種是受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像這樣的案件,雖然事件發生在24年前,但當年發生了人命,公安機關肯定已經立案偵查,自然無法計算訴訟時效。
不管是24年還是42年,只要他還活著,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