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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英男
編輯|王艷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的期間。在此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及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我可以要求分割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了補充說明,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動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養老保險和破產清算賠償金。
根據這一解釋,可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在具體處理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公積金時,要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那么在實踐中,離婚時法院如何分割住房公積金呢?
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額繳存的長期住房基金。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節省。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1、購買、建造、改造、大修自住住房;
2、已退休或已退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比例。
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注銷。
根據該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先計算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后由夫妻雙方分配。為便于執行,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住房公積金金額的折扣金額。此后,一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能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