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常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逾期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一般來說是5天內。法院的做法是將傳票、送達收據、起訴書副本等材料一并發給被告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書送達期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立案后,開庭時間一般為1個月左右,具體取決于法官辦案的時間。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又沒有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第一次離婚一般不會準予離婚。如果在第一次駁回后暫停分居6個月后再次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