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誹謗罪成立的條件《刑法》第246條第二款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構成誹謗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誹謗傳播必須捏造、虛假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如果傳播的內容是客觀事實,即使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也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誹謗罪的對象必須是個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的對象;3.誹謗者傳播虛假信息必須是直接且故意的。另外,善意的報道、爆料、批評中如果存在不實成分,也不構成誹謗。根據法律規定,誹謗罪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情節嚴重,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影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日常生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情形。誹謗罪屬于“不訴、不訴”的刑事自訴案件,即被告人提出自訴后,法院才會受理案件。但是,被害人因受到脅迫、恐嚇而不能提起自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通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如果誹謗行為造成“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嚴重損害”,例如誹謗造成受害人死亡、引起當地民眾公憤、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國際關系等,即使受害人不提起自訴的,檢察機關仍應當立案。公訴。2、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區別《刑法》關于誹謗罪與侮辱罪的規定,在第246條中有解釋。兩種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基本相同。相同的。誹謗罪與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1.侮辱罪中,侮辱被害人的方法可以是暴力的;而誹謗不能是暴力的。2.侮辱表現為公開嘲笑、侮辱或對受害人使用暴力,使他人難堪并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誹謗必須是捏造、散布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3.侮辱罪必須是對受害人的公開侮辱,即在所有人面前;誹謗可以在私下進行,但讓第三方或公眾知道并以這種方式傳播捏造的事實就構成誹謗。3.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區分誹謗罪與非犯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限于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民事名譽罪不僅比誹謗罪和誹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要輕,而且還具有以下區別:1、誹謗罪必須散布捏造、虛假的事實。如果傳播的內容是客觀事實,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至于名譽侵權,即使描述的內容屬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且公開會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即使描述的事實越真實,侵權也會越嚴重。例如,如果某人為了損害他人名譽而披露他人的隱私,披露的越真實,侵權行為就越嚴重。2.法人、團體、組織不得成為誹謗的對象。名譽侵權中,法人、團體、組織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例如:散布某廠產品質量低劣的虛假消息等,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摧毀對方為目的。
這種行為即使造成嚴重后果,也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產品聲譽罪,而不能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善意的報道、揭露、批評即使存在虛假成分,也不應受到誹謗的處罰。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誹謗罪成立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誹謗他人的,所傳播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誹謗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個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客體。誹謗罪的行為人傳播虛假信息必須是直接的、故意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前往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給您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