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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杜某,江西省九江市人,曾任國有建筑公司工人。1994年,建筑公司大量裁員,杜某也被下崗。當時,為了解決杜某下崗再就業的問題,建筑公司與杜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的協議。協議規定,給予杜某使用公司機械站門左側地基的權利,并允許杜某建造自己的房屋并經營小生意。或者出租出去。如果國家征收,建設補償費的90%歸杜某所有,其余部分歸建設公司所有。
隨后,杜某蓋了一套55平方米的房子,住在這里。2013年開始,杜某開始出租自己的房子。2019年3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杜家房屋納入征地范圍,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安置補償事宜。
但隨后,沒等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與杜某協商賠償事宜。2019年10月,區城管局向留置權發送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稱,杜某的房屋是未經許可建造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該建筑屬于違法建筑,責令盡快拆除。不拆除的,由街道辦事處依法強制拆除。
當時居住該房屋的租客將通知內容告知了杜某,杜某向街道辦事處提出了異議。然而三天后,街道辦事處仍強行拆除了杜家的房屋。杜不服,拆除了街道辦事處。訴訟鬧上了法庭。
庭后,街道辦事處辯稱,杜某的房屋已被城管局依據《城鄉規劃法》認定為違法建筑,街道辦事處有權拆除該違法建筑。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是否合法?
首先,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施工。
由此可見,區城管局不具備認定房屋是否合法建筑的職能。
具體來說,本案中,區城管局在沒有確認杜某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的情況下,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號文件,這本身就超出了區城管局的權限。街道辦事處按照《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規定進行強拆,屬于違法行為。
其次,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只能由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并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具體而言,本案中,法律并沒有賦予街道辦事處直接強行拆除房屋的權利,街道辦事處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遷。其實施的拆遷行為不僅超越職權,而且違反程序。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杜家房屋違法。
四、案件后續
由于杜家住宅建于1990年代,而《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實施的,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杜家住宅不屬于違法建筑。獲得勝訴判決后,杜某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國家賠償。律師代表杜某與街道辦事處交涉,杜某得到了滿意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