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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送達問題對于很多人來說還很陌生。雖然我國對手機號碼、微信ID或電子郵箱地址實行了實名制,但鑒于現實生活中并不能保證此類號碼的賬戶為注冊人所使用,也不能保證該等號碼的賬戶被注冊人使用。登記人早已拋棄他們,法院仍在審理離婚案件。在送達問題時,仍然無法將電子訴訟文件直接發送到這些號碼的賬戶。為此,中國法律規定,法院以電子方式向當事人送達的前提是,必須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同意通過特定手機號碼接收短信,或者通過微信、電子郵件接收送達文件。否則,法院電子送達不會產生積極的法律效力。
盡管法律規定了上述原則,但現實生活總是復雜的。這一原則運用到司法服務工作中時,常常會出現模糊不清、難以確定的情況。要解決這個問題,僅靠法律規定是不夠的。有時需要對法律條文背后的理論有深入的了解和豐富的訴訟經驗。比如昨天這位離婚律師就遇到了這樣一位女委托人。
該女子原居住在美國,該男子居住在北京。由于夫妻關系破裂,男子一年前向北京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的首要任務就是將訴訟文書送達女子。然而,由于女子遠在千里之外,使用電話法院取件或者EMS司法郵件投遞等司法通知方式可能并不實際。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該女子并不處于行蹤不明的狀態,因此直接采用公告的方式也是違法的。看來只有通過外交渠道傳遞才是合法的。作為一名法官,他自然希望盡快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當花了很長時間卻毫無進展時,他想到了電子服務。盡管沒有得到女子的同意,法官還是將訴訟文件發送到了女子的谷歌郵箱中。女子看到自己被起訴,非常驚慌。此時疫情正在解除,女士就直接飛回了北京。
回到北京后,她立即聯系了離婚律師Ben,尋求如何處理此事的建議。由于她不想離婚,并打算推遲訴訟程序,以爭取時間緩和夫妻關系,而法院通過發送電子郵件送達丈夫的方式并未取得女方的同意,我們的律師認為,法院應該被迫考慮再次使用外交渠道。提供服務將大大延遲訴訟程序并滿足婦女的時間要求。因此,我們的律師建議他忽略法院發送的電子郵件。同時,在電話中與法官交談時要格外小心,注意談話內容。
沒想到昨天這位女士又咨詢了我的婚姻律師。雖然她還是希望能夠推遲訴訟,但是她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情況,那就是她前幾天和法官通了電話。雖然談話的主要內容是諸如你是否同意離婚、孩子和財產的狀況等,但法官卻像是隨口問道:“你還在用那個郵箱嗎?我會把送達文件發到你的郵箱里。”稍后再講。請。”請再告訴我一次你的電子郵件地址。”女士說:“好的。”并給出了自己的電子郵件地址。果然,掛斷電話后不久,這位女士的郵箱里又收到了一些訴訟文件,其中一份是定于下周一開庭的傳票。
我的律師聽完上述情況后認為,法官已獲得該女子同意接受電子送達的證據。因此,法庭開庭傳票的送達已經完成,該女子必須出庭答辯。但這位女士不明白,——沒有回復郵件,不代表她已經同意接收電子投遞了?而且,法律并沒有說只要和法官打個電話就表示同意電子送達,對吧?
這位律師認為這位女士的想法是錯誤的。首先,在與法官通話的過程中,女子同意法官將訴訟文件發送到她的電子郵箱中,而法官肯定已經對通話進行了錄音。因此,法官已獲得該女子同意接受電子送達的完整證據。
上述女士所犯的錯誤,根源在于她缺乏深入的法律和訴訟經驗。由于這個錯誤是不可挽回的,我們的律師建議他們放棄在送達問題上與法院糾纏拖延的想法,而想其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