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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保護員工的權利,維護公司的利益,保證員工離職管理的遵循,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的辭職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員工辭職申請的審批。
3.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辭職手續。
四、管理規定
4.1辭職包括試用期未通過、辭職(包括正式辭職和立即辭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三種情況。
4.1.1試用期未通過: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認為新員工不勝任或者不適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1.2辭職:是指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1.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因業務或員工能力原因,無法提供合適的工作安排,公司主動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供經濟補償的行為。
4.2辭職程序
4.2.1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必須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請。試用期結束后提出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正式辭職)。未在辭職通知期限內提出辭職申請(立即辭職)的,公司有權拒絕批準;經特別批準的,公司保留追究“30天內提出申請的,以同等工資補償公司經濟損失”的權利。
4.2.2員工被迫辭職且未獲批準時,應首先向公司工會、管理部門投訴。如果投訴仍未解決,他可以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訴。
4.2.3員工提出辭職申請時,應填寫《員工辭工申請單》,經部門領導批準后,報管理部門備案。主管人員應積極與離職員工溝通,并與表現良好的員工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4.2.4員工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按曠工處罰。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4.2.5辭職之日,辭職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接工作,歸還公司所有物品,并辦理歸還IC卡、宿舍等手續,方可結算工資。辦完辭職手續后,當日或次日離開公司。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4.2.6辭職員工自辭職之日起請假超過3個工作日的,公司有權要求按照請假天數順延辭職日期;同樣,如果因辭職前仍在崗位工作而發生工傷的,按照公司規定也不能享受工傷賠償。除福利待遇外,辭職日期還會根據醫療期天數順延。
4.3離職人員工資結算
4.3.1管理部門根據完整的離職信息,結算離職員工的工資。辭職前所欠工資,于辭職當日一次性結清并支付。
4.3.2工資結算項目
1)試用期未通過者,按試用期發放工資。
2)如果辭職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固定項目(如基本工資、加班工資、住房公積金補貼)將根據每月出勤率和加班時間數據正常結算。獎勵性工資(如獎金、級別津貼及其他津貼)參照上月數據結算。若無上月數據或無參考數據則不予結算。
3)扣除項目:現場人員住宿費以實際數據為準。若無數據則按4元/天計算;糧食貸款和社會保險費用按實際數據結算。
4.3.3離職前所有未發工資經離職員工簽字確認核算無誤后,可通過以下方式支付:
A.辭職當日的結算及現金支付。(制造為《工薪單》)
B.轉移和釋放。辭職當天結算,并在下一個發薪日(15日之前)一次性轉入我的工資卡。(制造為《___年__月工資表》)
4.4工資結算信息和辭職書面信息應提交財務部門作為憑證。公司可以根據離職人員的要求,出具離職人員在職期間的真實工作經歷證明。
4.5未按要求辦理辭職手續的,暫不支付工資。
4.6辦理離職手續后,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來源:阿芳二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