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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十四周歲以下的女童,法律規定,無論對方是否愿意,都涉嫌犯強奸罪。因此,與14歲以下的女孩睡覺肯定會被判入獄。
該犯罪行為具有主觀故意。通奸的目的就是通奸罪。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圖與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系有關。犯罪分子并無通奸意圖,而是采用性交以外的行為來滿足性欲的,不構成猥褻婦女罪,而以強迫猥褻罪處罰。
客觀地說,強奸罪必須是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可抗拒狀態而不敢反抗,或者利用婦女處于不可抗拒狀態而乘機實施性行為的。
侵犯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不能把“婦女不能反抗”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這只是判斷婦女意志是否受到侵犯的客觀條件之一。如果女方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則應仔細分析、區分整個案件。同時,在判定犯罪行為是否違背女性意愿時,無法區分受害人行為的好壞。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生活方式不良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仍按賣淫罪處罰。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十四歲以下幼女的,將被視為兒童并受到嚴厲處罰。
**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婦女、幼女情節嚴重的;
成年婦女、女嬰較多;
在公共場所與婦女、幼女發生性關系的;
兩人以上自殺的;
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
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