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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視臺刑事律師關于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寧夏、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號(2019年第42號)和第《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號(2020年第10號)決定,結合工作實際,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現將該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如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一、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離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推進繁簡分流、輕重案件分離、快慢審分離,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維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
根據NPC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號決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試點法院應當依據本辦法,積極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完善審判組織適用模式,探索推行電子訴訟和在線庭審機制,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
促進司法資源和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二,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特邀調解員名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并對名冊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條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按照下列規定依次確定:
(一)指定調解的,由指定調解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選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由簽訂調解協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由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第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案件,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標的額超過前款規定,但單純給付金錢的案件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將審判組織、審理期限、審理方式、一審和終審等有關事項告知當事人。
第六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糾紛;
(五)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糾紛。第七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抗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明確放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開庭審理。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抗辯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抗辯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第八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傳喚、送達、證據交換方式相比簡易程序可以進一步簡化,但不得損害當事人的辯護、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審判程序的限制,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開庭審理的除外。
第九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相比簡易程序可以進一步簡化,簡易程序主要記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辯護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判決主文以及一審、終審通知書等。
對于事實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判決并說明判決理由。對于當庭宣判的案件,對庭審過程已經全部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第十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十一條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關于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成立的;
(二)當事人申請追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當事人,導致案件標的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
(三)當事人申請追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追加當事人,導致案件標的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
(四)當事人提出反訴;
(五)需要鑒定、評價和審核的;
其他不宜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發現案情疑難復雜,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裁定將轉入普通程序。已經由小額訴訟程序轉入簡易程序的案件,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得轉入普通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可以免于舉證、質證。
第四,完善簡易程序規則
第十二條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需要公告送達的簡單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簡化審判程序,但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辯護、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一)開庭前已經通過庭前會議或者其他方式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和審判紀律宣告的,可以不在開庭時重復進行;
(2)對庭前會議記錄中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不予出示和質證;
(三)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簡化裁判文書:
(一)對于能夠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據案件要素載明原告、被告意見、證據和法院認定理由、依據及裁判結果;
(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主要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裁判文書可以只包含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主文。
簡化后的裁判文書應當包含訴訟費用負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必要內容。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五、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
(五)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六)發回重審的;
(七)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獨任制的案件。
第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一)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條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第一審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或者第(九)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
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已經作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第二十條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獨任法官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六、健全電子訴訟規則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據技術條件、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愿等因素,決定是否采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電子化方式提交的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后,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不再提交紙質原件。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
當事人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線視頻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在線庭審:
(一)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雙方當事人均不具備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在線庭審情形的。
僅一方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用一方當事人在線、另一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開庭。
采用在線庭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轉為線下開庭方式審理。已完成的在線庭審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
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法院,是指納入試點的人民法院;所稱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包括納入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稱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試點地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第二十八條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制定實施方案、修訂現有規范、做好機制銜接的前提下,組織試點法院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全面啟動試點工作,試點時間二年。2021年1月1日前,
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形成試點工作中期報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民事訴訟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上海靜安區民事訴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