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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是我們日常生活交通生活的重要參與者。毫無疑問,機動車受到道路安全管理法規的調整。
那么,行人是否也受到《道路安全管理法》的調整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客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也就是說,行人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中國式穿越是一種普遍現象。當多人聚集時,紅綠燈存在與否并不重要。如果馬路是綠色、黃色或紅色,您就可以過馬路。為什么行人沒有受到處罰?
如果不是執法人員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連我自己都不會相信。不過,這確實是公安、交警部門處罰違反道路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主體的重要條件之一。
選擇性執法也構成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而不追究相應違法責任的不良現象。
行人違法而不處罰的過失,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執法人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它們必須連接在一起。如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損害整個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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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客、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