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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屋分割的離婚糾紛、搬遷案件的審理要點
問題之一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僅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的,首付由其父母出納,貸款由其與父母共同承擔。結婚后,貸款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離婚時另一方主張處置財產,是否會因該財產涉及他人而另案處理?
裁判分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產權房僅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無論其父母是否出資并參與聯名還貸,也無論是否有意向或協議與其分享房屋,都只屬于配偶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除非經一方配偶明確同意,否則對另一方配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配偶另一方以其以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償還貸款為由請求處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的,依照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房屋不得用于涉及配偶任何一方。父母的權利沒有得到解決。
法律參考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申請銀行貸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房產登記在首付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該房地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雙方共同清償的金額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離婚時由登記房產的一方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向對方補償。
問題2
夫妻雙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記為房產所有人。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一方(非產權人的父母)在收到對方支付的房屋折價款后,從登記權利人中“除名”。這種協議是否有效,離婚后可以以優惠金額過低、協議屬于贈與為由要求撤銷嗎?
裁判員的觀點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原則上由全體業主共同協商離婚時房屋的分割。但如果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一方放棄產權,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折扣,那么,由于該協議不涉及其他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丈夫和妻子來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協議即生效,雙方應當履行協議。由于離婚協議書兼具財產性和個人性,與贈與法所強調的無償無故性質明顯不同,即使夫妻雙方約定一方低折讓出財產權,配偶一方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或者以協議不公平為由主張撤銷離婚協議的,不予支持。
問題三
一對夫婦可能會為了躲避限購政策而離婚。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房子是否被視為他或她的個人財產?
裁判分
對于有所有權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把握的總原則是:婚外購買的房屋為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從買賣合同簽訂到產權登記往往存在時間滯后,而產權登記只是買賣合同履行的結果。因此,一般以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來判斷婚姻存續期間是否購買房屋。但上述一般規則并不排除夫妻未婚時可以共同投資購買房屋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應參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離婚為規避限購政策而購房時,可綜合考慮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離婚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夫妻是否再婚等確定房屋是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發現出資來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至少應當分割出資數額。
問題4
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購買有所有權的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該房產該如何處理?離婚事件?
裁判員的觀點
夫妻一方借婚前貸款購買有產權財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適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8條時,應注意財產登記所有人是否右“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情形一:產權登記當事人全部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產權登記一方通常會在婚后負責共同償還貸款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為了補償對方,財產增值額是根據房屋現值相對于夫妻結婚時的增值額計算的(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結婚時的市場價值)。情況二:夫妻非登記方有證據證明婚前以個人財產參與首付的,財產登記方負責非登記方的首付、共同貸款還款結婚后,雙方的財產價值也相應增加。進行補償。其中,非登記方婚前投資對應的增值部分,按照房屋現值相對購買時的增量計算(離婚時市場價值-市場價值)購買時的價值)。此時,如果非登記方也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投資是基于雙方認可該房屋是為了結婚、長期同居而購買的,那么該房屋雖然是以一方名義登記的,分割時應視為兩人。處理共同所有權時,可以參考出資比例,并適當考慮雙方是否長期同居、婚姻關系的長短等因素。
問題5
結婚前,以結婚為目的,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貸款共同購買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離婚時財產該如何處理?
裁判員的觀點
結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具有結婚目的的有產權的房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財產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參照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和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確定。在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貸款的情況下,如果判決確認該房屋屬于支付首付的一方,并在離婚后負責償還貸款,則需特別考慮必須考慮婚姻時間長短對實際還款金額的影響。——如果婚姻繼續如果期限很短,則僅貢獻貸款資本的另一方對房屋的實際貢獻非常有限。在平等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對方的產權份額比例,避免利益失衡。例如,取得產權的一方實際支付的首付、支付給對方的折扣、未償還的貸款本金的總和比房子目前的價值高出太多,這可能是不合適的。例如,一套價值400萬元的房子(男方首付300萬元+女方貸款100萬元)現值為500萬元(剩余貸款80萬元)。男女可分的房子價值420萬元。如果女方給30%,男方的實際價值是房子首付300萬,女方優惠126萬,未來貸款80萬。總共506萬已經比房價高了。如果沒有其他因素,不宜給女性分配較高的比例。
問題六
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了房產出資歸屬和貸款償還金額,是否可以視為雙方已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
裁判員的觀點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貸款購買的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離婚協議中,雙方僅約定了雙方的出資額和貸款償還金額的歸屬,并繼續維持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但并未確定離婚后房屋的歸屬。如有具體分割方案的,不能視為雙方已就房屋分割達成一致。離婚登記后,一方當事人提起分割房屋訴訟的,可以參照上述協議確定房屋出資額,并按照共同財產分割通則辦理。夫妻之間的財產。
問題7
婚后貸款購買且財產登記不涉及他人的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可分割財產的價值是如何確定的?
裁判員的觀點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以及照顧婦女、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房屋屬于配偶一方,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款。計算房屋的折價價值時,以房屋現有可分割房產價值(V)作為計算基礎,而不是房屋的市場價值(A)。具體地,房屋(A)的市場價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委托評估確定。還需要找出所欠的貸款本金(B)。房屋的市場價值減去所欠貸款本金用于確定可分割的財產價值(V)。=A-B),未償還的貸款利息不予扣除。
法律條款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有原則的判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問題8
配偶一方在婚前與父母共同購買房屋并登記為一方與父母一方共同所有或者與父母共同所有的,抵押貸款在配偶名下;離婚時,由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償還的貸款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另一方應獲得的補償金額應如何確定?
裁判員的觀點
參照《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8條精神,無論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登記權利人是否限于一人,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即可,配偶另一方參與共同還款。貸款金額和相應的房產價值增加將得到補償。但在確定上述共同還款對應的增值部分時,應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區別。具體可以分步計算:(1)根據產權登記夫妻雙方的產權人數、相互身份關系(父母-共有房屋增值收益=a婚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總額(可以簡化為離婚時和結婚時房屋市值的差額,不考慮其他因素);(三)確定夫妻雙方償還的貸款本息相對于登記產權的一方對房屋出資總額的比例b;[b=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償還的貸款本息+所欠貸款本金)。此時,由于登記房產主配偶主要通過承擔貸款的方式對房屋作出貢獻,因此對房屋的所有貢獻應包括婚前已償還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以及仍欠的貸款本金];(4)確定可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即對方賠償的計算依據。v(v=婚姻存續期間貸款本息償還+ba婚姻存續期間房屋增值總額),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對方應獲得上述房產價值的一半。
問題九
結婚后,夫妻一方出售了婚前的個人財產,并將出售所得的收益作為主要投資購買另一套房子。現在他們正在申請分割房子。如何把握劃分規則?
裁判員的觀點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婚后購買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三條的規定,結合房屋登記及出資情況確定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婦。除少數情況,如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足以購買新房產且新房產仍登記在一方名下等情況外,夫妻婚后購買的房屋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以配偶一方還是雙方名義登記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參照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權益的原則確定。即使財產的出資主要來自配偶一方出售婚前個人財產的收益,但由于夫妻雙方并不根據各自的出資享有對新購房屋的權利,因此,不宜將婚前個人財產及其增值部分的變賣收益具體視為配偶一方的財產份額,應將配偶一方出資較大的部分與子女撫養費和撫養費一并考慮。女性配偶,酌情調整配偶的財產份額比例。比如你把個人財產A賣了,得到500萬,那么你可以用600萬買一套新房,現在新房的價值已經增加到1000萬了。分割新房時,當然不能將其中的500萬分割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只能將另外的500萬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不用說分割這500萬及其相應的增值份額,即500+500/600(1000-600)作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其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報酬勞務服務;(二)生產、經營收入和投資;(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屬于聯合體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二)配偶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受到的補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規定僅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一方的財產;(四)當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問題十
夫妻結婚后,共同出資購買有產權的房產,登記在配偶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裁判員的觀點
夫妻結婚后購買的有產權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妻子和他們的孩子。產權登記中沒有約定該財產屬于共有的,應當視為共有。為共同所有。夫妻離婚時子女尚未成年的,可以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并處理房屋分割。房屋的歸屬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居住情況、子女撫養情況等確定,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將折讓給另一方。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未成年子女的份額達成一致,因未成年子女在購房和還貸過程中沒有出資,建議在此基礎上適當減少未成年子女的份額。的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