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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經討論過離婚的條件,即夫妻關系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具體情形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以及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上述情況都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的事由要廣泛得多。例如,一方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要求離婚。考慮到婚姻生活是良好婚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問題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那么,人民法院對此是如何判決的呢?本文討論這一點。
案件數量:
以婚姻家庭糾紛為案由,以“夫妻生活”為關鍵詞,可檢索基層法院判決案件件。以“性生活”為關鍵詞,可檢索案例數為2957條,以“夫妻”為關鍵詞。使用關鍵詞“生活不和諧”,可以檢索到826例,使用關鍵詞“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檢索到349例。考慮到檢索并不詳盡,離婚糾紛涉及個人隱私,且相當多的判決尚未公開,可以肯定的是,相關案件的數量只會更多。
事實與理由:
在事實和理由部分,大部分理由都是基于夫妻生活不和諧,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要求離婚的依據。例如:“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2月經月經介紹認識,于年月領證,并于同年10月27日舉行結婚典禮。因被告在婚前隱瞞了自己的性功能障礙,婚后也沒有進行治療。這種無性婚姻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為了解除這段痛苦的婚姻,我們依法提起訴訟,希望得到判決。”又如“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相識于年,并在民政局登記結婚”。xx市xx區局,。其婚生子趙二于1990年12月5日出生,夫妻生活并不和睦,原、被告多次發生爭吵。原告無法忍受被告的暴力性行為,于2009年3月與被告分居九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無和解可能,遂提起訴訟。再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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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這一部分,通過翻看大量的司法判決,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大多以勸說為主基調,認為這不足以認定夫妻關系破裂。只要雙方互相理解、包容,生活上互相關心,并進行心理疏導。精神上的安慰一定會形成良性互動,營造美好的家庭關系。例如,“雖然本案原告和被告已經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但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以及原告在庭審過程中的陳述,可以判斷原告心理壓力較大,對其性生活的不和諧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這種影響也是雙方矛盾的直接根源,被告楊某還主動與原告一起到醫院檢查治療,這表明被告楊某楊某愿意與原告薄某繼續家庭生活,并投入了一定的精力,考慮到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了七個月左右,而這期間收到的彩禮也難免會被花掉、物化。”
又如,“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相戀后登記結婚,婚前感情良好,婚后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雙方應加強夫妻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相互理解、相互體諒、相互支持,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的證據。與妻子尚未達到徹底崩潰的程度,現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大多數案件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告終。
回到標題本身,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但根據相關法律和大量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只有以夫妻生活不和諧為由才能成功判決離婚。總體數量較少,只能查閱個別案件,且大多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時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