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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城鎮居民王某與城里村民劉某、馮某簽訂了《宅基地出售合同》號協議,約定王某出資購買劉某宅基地,拆遷時,拆遷收益歸王某所有。雙方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王某當年在宅基地上蓋了一棟二層房屋居住。
2015年,宅基地被拆除,政府與王某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補償王某兩套安置房。
2019年,劉某、馮某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雙方均不退還貨款。
2021年,劉某、馮某因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拆遷收益46.8萬元。
王銳律師代理王某應訴。
一審判決:
被告王某向原告劉某、馮某補償拆遷補償金25.6萬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劉某、馮某的訴訟請求。
如何打破法官認為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時拆遷后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的思維定勢?
此案已經歷兩次訴訟。劉、馮第一次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未主張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但王銳律師明白,劉、馮的最終目的是尋求賠償,而不僅僅是賠償。只是為了確定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我們在第一起訴訟中主動與法官溝通,澄清我們的主張。雖然宅基地購銷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號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讓、出租給非農業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該合同無效。合同約定,拆遷收益歸王某所有。綜上,劉某、馮某對其預期財產利益的處分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法官采納了王銳律師的意見,判決該合同無效,雙方互不返還。
在第二起訴訟中,原告請求王某返還拆遷金46.8萬元。庭審中,一審法官持偏頗觀點,認為城鎮居民拆遷后購買宅基地后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王銳律師從以下四點進行論證:1、合同效力:一審、二審法院均明確,合同無效后,雙方互不返還,具有既判力。不經重審不能推翻這一結論。2、2010年案件涉案宅基地已經省政府批準轉為城鎮土地,宅基地使用權已不復存在。劉某、馮某無權主張宅基地使用權,他們向法官提交了四起最高法院案件來支持自己??捶?。3、王某獲得的是房屋征收補償款。該房屋是王某自己建造的,是王某的個人財產。本次補償不包括宅基地補償。劉、馮無權要求房屋拆遷收益;而提交給市政府官網公布的宅基地補償費直接撥付給村集體組織的文件也支持了我的觀點。4、雙方合同約定,拆遷收益歸王某所有。這是原告處分其預期財產權益的權利。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上述觀點并未得到一審法官的支持。上訴后,得到二審法官支持,案件發回重審。
一審中,王銳律師再次與審判長就上述觀點進行討論,并得到支持,裁定駁回劉、馮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