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法律知識要點:父母有法律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離婚后,父母仍負有同等的撫養子女的責任,并有同等的法律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此,子女撫養費的確定是父母離婚時的一個重要事項。實踐中,更容易出現糾紛。主要爭議在于另一方應支付多少子女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時,父母自愿協商是首選。只有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時,一般會參考子女的實際需要、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然而,父母一方的經濟能力是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司法實踐中,父母一方的經濟能力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支付贍養費一方有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有較好的經濟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只考慮子女的優越生活需要來確定。筆者曾代理過一起離婚案件。該男子擁有自己的公司,生意狀況良好。離婚時,女方聲稱每月需要支付3萬元的子女撫養費。后來該男子居然在法庭上同意了。為了孩子的生活他要用,而且他有經濟能力,所以他還是愿意接受的。因此,當支付贍養費一方經濟能力較好時,可以主動要求更高的贍養費數額。這個時候,對方就很容易接受了。即使他不接受,法院也會支持更高的金額。
2.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只有固定收入。
支付贍養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贍養費。大多數離婚案件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30%確定;如果他要撫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孩子,子女撫養費一般不超過他每月總收入的50%。不過,這個比例仍然具有參考意義。如果月收入特別高或者特別低,可以做相應的調整,但是這個比例并不是絕對使用的。
3.支付子女撫養費一方無固定收入或無收入。
實踐中,也有很多人沒有家庭責任觀念。他們懶得干活、不好好干活、根本不干活。別說他們的收入了,他們還負債累累。這種情況下,撫養費是不是可以不給呢?當然不是,贍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即使支付贍養費的父母無法履行義務,法院仍需確定合理的贍養費金額。如果對方今后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筆者收到不少人的詢問,強調自己暫時失業,沒有收入。他們對法院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決定不滿意,想要上訴。事實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為了更好地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在網上分享了司法機關披露的一個實際案例,并據此對案例內容進行了整理和整理。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
案件簡介
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叢某與陳某于2000年7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陳某某,現年14歲,一直與叢某生活在一起。由于婚前了解甚少,所以倉促結婚,沒有穩定的情感基礎;雙方因性格差異經常無法溝通,長期處于冷戰狀態;陳某還曾在兩人未婚生子時對叢某實施家庭暴力。2009年,陳某甲離家外出謀生,兩人從此分居。現在兩人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已經沒有繼續生活在一起的可能了。
對此,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判令叢某與陳某離婚;責令非婚生子女陳某某由叢某撫養,陳某某每月支付4000元贍養費,直至陳某某能獨立生活。直到有能力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責令平均分割。
陳某佳回應并辯稱:袁某與陳某佳分居已久,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同意離婚;這些非婚生孩子從2009年起就由陳某甲的家人撫養。至于撫養權的歸屬,陳某甲希望為非婚生孩子尋求法律咨詢。意見;并要求婚后合法分割共同財產。
判斷角度
法院認為:叢某與陳某確認夫妻關系確實破裂,陳某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雙方婚生子陳B已年滿14歲,表示愿意與叢生活在一起。陳阿表示尊重兒子的意愿。因此,陳毅是由叢撫養長大的。
聰主張陳某每月支付4000元贍養費。經法院核實,陳某每月稅前工資收入約為9000元。盡管叢某沒有證實陳某單位出具的證明,但也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因此,法院接受了該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來說,托兒費一般可以按月總收入的20-30%支付。
因此,法院判決陳某每月必須支付2500元的贍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法院不會支持叢某的超額請求。
判斷
據此,法院判決準許叢某與陳某離婚;叢某與陳某某的婚生子女陳某某由叢某撫養,陳某某自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需支付2500元的子女撫養費。直到孩子年滿18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略)。
律師點評
本案中,原告叢某主張被告張某每月應支付4000元子女撫養費,但張某所在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顯示其月工資為9000元。根據《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你有固定收入,則按月總收入的20-30%支付,所以叢某提出的4000元的要求顯然過高。最終,法院酌情計算出每月2500元,正好在20%到30%之間。
當然,我們也不排除被告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范圍內顯示的金額偏低的可能性。叢某實際上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取被告在取證期間的工資收入信息,如收款記錄、轉賬憑證等。這樣顯示的工資收入可能更真實。遺憾的是,原告叢某并未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來源:胡凱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