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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拒賠”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前后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那么,工傷賠償流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會和大家分享一些專業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必須自工傷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發生日期。
2.申請人提出工傷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工傷鑒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審核需要對意外傷害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社保經辦機構調查確定事件后,將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工作能力考核程序
1、職工因工負傷致殘,醫療終止或者醫療期滿后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出勞動能力申請。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提供工傷報告。認證決定及員工工傷醫療的相關信息。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中央直屬部門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協商賠償流程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評估后,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購買工傷保險的,國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直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建議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勞動仲裁程序
關于工傷賠償,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受傷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庭訴訟
如果您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解決。您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的,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法院予以執行。
以上是《工傷賠償流程如何辦理》的相關內容。建議您不幸遭遇工傷時,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并保存相關信息,以便在后續訴訟中作為有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