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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就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制度是指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對證據提出反駁的制度。根據訴訟中提出的主張,查明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證據。提供證據以證明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的法律制度。如果逾期不提供證據,就會喪失提供證據的權利或產生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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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律師答復:
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報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應當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糾正已提供的證據來源、形式等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再次舉證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證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當事人按照規定提出管轄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
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按照規定舉證期限。該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理由,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送達公告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
律師補充道:
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譴責或者罰款。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