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員工在任職期間因病死亡的,公司不為其購買社會保險。有賠償責任嗎?佛山市萬林律師事務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對案件進行總結和闡釋。
王某是一家照明公司的員工。2015年加入公司。2018年,王某因突發疾病住院治療。王侯始終未康復,多次住院治療,于2020年4月16日去世。
其家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其因未購買社保而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養老金以及醫療費和醫藥費共計.51元。
后因家庭原因,家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銷仲裁申請。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員工,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根據法律規定,王某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公司索取喪葬補貼、一次性直系親屬贍養費、一次性養老金等。同時,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購買社保,因此王某治療期間應由社保承擔的醫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既然王已死,索賠人應該是幸存者。非因工死亡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王某的遺屬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就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裁決。
附件: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10、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直系親屬贍養費、一次性養老金將會給予。
喪葬補貼標準:3個月工資;
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養老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退休人員3個月的工資。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給付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死亡的,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繳費的外,企業按照上述標準規定支付死亡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生病或受傷;
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生育能力。
職工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撫恤金。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職工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