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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農村村民擁有住房。當事人作為農村村民,未曾變更戶籍,依法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當事人家庭雖長期外出居住,但并未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雖然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建房,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已被強行拆除,但他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給予補償。放置。當事人在宅基地上是否擁有合法的房屋,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慮因素之一。行政機關僅以當事人建造的房屋違法、原房屋已倒塌為由拒絕向當事人提供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20)最高法院申請號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住所河南省信陽市迎賓大道6號。
被申請人:陳麗,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華安民,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華寧,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華一聰,女,2010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法定代理人:陳莉,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陽山新區新五路行政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商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
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東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信陽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施展,辦公室主任。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與被申請人陳力、華安民、華寧、華一聰有染。二審中,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東街道辦事處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星的行政判決并向本院申請終字第3767號。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信陽高新區管委會申請再審稱,陳力等四人因信陽市平橋區柳洼村陳苗組集體土地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他們戶口所在地河南省信陽新區2017年房屋被征用前,已被征地部門征用,轉為國有。陳淼集團已獲得土地補償費,陳力等四人已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權利。陳莉等四人沒有房子。此前存在的兩棟違章建筑已被行政執法部門強行拆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是房屋征收主體,而不是土地征收主體。從未征收過陳力等四人的集體財產。該土地及其房屋尚未被拆除。二審法院判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陳力等四人也未能就其索要的108.55萬元提供法律和地方規范性文件依據。因此,我們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航中第3767號行政判決書,改判將陳力等四人解職。訴訟索賠。
本院經審查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擁有住房。本案中,陳力作為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柳洼村陳廟組村民,其戶籍未發生變化,應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陳麗結婚后,隨同入戶的丈夫和子女也依法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雖然家人長期在外居住,但他并沒有失去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宅基地的使用權。盡管陳麗等四人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房屋,且其建造的房屋被視為違法,已被強行拆除,但他們仍然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應根據陳麗等四人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權,對陳麗等四人進行補償安置。至于陳莉等四人在宅基地上是否擁有合法房屋,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慮因素之一。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僅認為陳力等四人建造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陳力等四人以原有房屋倒塌為由拒絕補償安置的說法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法院認定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拒絕對陳莉等四人給予補償的行為違法,并認定陳莉等四人有權獲得征收補償。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河南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復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復審申請。
首席法官方方
李曉梅法官
沈佳法官
2020年12月15日
陳曉曉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