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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經常因績效獎金、經濟補償等問題與公司發生糾紛。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申請基層調解組織調解都無法解決,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解決?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立即執行嗎?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一
涉及勞動爭議的情況
因確認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糾紛;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
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糾紛;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發生的糾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
勞動爭議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又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如果您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計算。
(一)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仲裁申請(詳細說明上訴理由和要求);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若有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或資格證書復印件。若代理人為律師,需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或官方法律援助函;
被訴人登記信息;
當事人送達信息確認函;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雇傭)合同、就業登記表、工作許可證、廠牌、工作證、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押金收據、罰款憑證、社會責任證明等保險單、終止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二)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
仲裁申請(詳細說明上訴理由和要求);
單位注冊信息;
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若由律師代理,需提交律師證明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信;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當事人送達信息確認函;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雇傭)合同、就業登記表、工作許可證、廠牌、工作證、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押金收據、罰款等憑證、社會保障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等。
(三)仲裁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姓名、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
申請及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須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組成仲裁庭,并將組成仲裁庭的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庭組成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向仲裁庭或者當庭提出異議。
申請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有勞動爭議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五
聽證會和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五個工作日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案件;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審理過程中遇到法律情形的,經批準可以中止或者延期審理案件。
六
仲裁結果
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最終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認為最終裁決有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勞動爭議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不是最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雙方均不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