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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但由于快遞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和素質參差不齊,快遞損壞、丟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造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基本事實
2022年8月,A公司向B公司采購了33公斤焊條,A公司收到貨后認為焊條外觀與合同不符,遂與B公司協商通過快遞方式退貨。運輸。
A公司通過快遞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單,將上述貨物交付給快遞公司,由快遞公司以多件形式托運一種包裝方式)。運輸過程中,主件、分件丟失,導致A公司無法向B公司退款。
A公司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快遞公司認為A公司沒有購買保價服務,只能按照非保價條款進行賠償,即不超過運費的7倍。
還發現,在快遞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單時,首次下單的用戶需要勾選“已閱讀并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勾選同意后,界面會彈出合同條款內容,此時,用戶需要滑動到界面底部,點擊“同意這些條款,不同意”下次下單前再次提示”。
當用戶再次下單時,系統會假定用戶已勾選“閱讀并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不再彈出合同條款。A公司在下單托運焊條時已是該快遞公司的老用戶,但訂單界面并未彈出合同條款。
法院判決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認為,用戶下單時彈出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內容系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對于格式條款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減少其費用等與對方有重大利益的條款。責任。本案中,A公司下訂單時,訂單界面并未采用任何特殊或明顯的方式提示用戶是否對商品進行保值,也未對用戶有重大利益的條款進行說明。如免除或減輕快遞公司的責任。A公司下訂單時,系統默認同意所有合同條款。因此,法院認為,上述條款不能成為雙方合同內容,對A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快遞公司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丟失貨物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案現已生效。法官說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快遞運輸已成為普通百姓和各類市場主體日常生活、生產經營的必備選擇。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寄件時盡量選擇正規、信譽好、服務好、投訴少的快遞公司;同時,他們需要仔細閱讀快遞單或小程序彈窗中的合同條款,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和條件。填寫快件名稱、數量、單位、金額、取件方式等;郵寄貴重物品時,盡量選擇保價投遞,特別注意保價金額等條款。如有必要,還可以寫下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的名稱、型號。等,明確責任,避免糾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事先擬定、重復使用的、在訂立合同時未經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款。免除、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利益有關的,應當聽從對方的指示。要求,解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第八百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數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的金額計算。或按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的計算方法、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