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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釋[2013]15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現將《解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1997年刑法修改時,流氓罪被細分為四種罪: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淫亂罪、尋釁滋事。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
(三)強行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p>
針對實踐中尋釁滋事違法犯罪的新形勢,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完善了刑法第293條:在“追逐、攔截”、“侮辱”之后,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行為;其次,增加了一項條款,規定了聚眾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相當大的比例。為準確統一適用法律,依法嚴厲懲治尋釁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結合實際,認真梳理了亟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深入研究。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起草了《解釋》。第《解釋》號已經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解釋》主要內容
《解釋》共八篇文章,明確了以下八個方面: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與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猥褻、侮辱婦女、搶劫等犯罪有重疊和交叉。準確界定“尋釁滋事”,是正確區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他犯罪,還是僅構成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從實際情況看,目前對此問題的認識和把握不夠準確和統一,影響了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案件。為了規范和統一法律適用,準確把握犯罪與非犯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尋釁滋事”。此外,明確什么是“尋釁滋事”,是準確認定該罪的一個普遍性、根本性問題。如果不明確,就會解釋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嚴重”、“強行、任意損毀、占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所”。私有財產、情節嚴重”等問題,這個問題每次都需要規定,會造成明顯的解釋條款重復。鑒于此,《解釋》號第一條首先對“尋釁滋事”的認定作出了一般性規定。
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炫耀實力等而無事生非,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該款規定尋釁滋事屬于“無事生非”。理論上和實踐中并沒有不同的認識,認為這種行為應視為“尋釁滋事”。
第二款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爾發生矛盾、糾紛,尋釁滋事,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但故意制造沖突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由受害人造成或除非受害人對沖突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痹摽钜幎恕靶☆}大作”式的尋釁滋事行為。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尋釁滋事只能表現為無理取鬧。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從現實來看,“多事”式的尋釁滋事行為極為罕見,甚至極端意義上并不存在。如果認為只有“無事生非”才可以歸為尋釁滋事罪,就會極大地、不恰當地限制尋釁滋事罪的范圍。日常生活中偶爾會發生矛盾糾紛,如與他人無意相撞后小題大做,出現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損壞他人財物等行為。這顯然不是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明顯超出了糾紛解決的合理限度。事件雖有原因,但仍可認定為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當侮辱行為人,從而引起雙方矛盾)),不應視為“尋釁滋事”;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罪處罰。
第三款規定:“因婚姻、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毆打、侮辱、恐嚇他人或者損壞、侵占他人財物的,一般不屬于‘尋釁滋事’行為?!笔艿接嘘P部門通報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述行為的,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除外?!北究钜幎艘蚧橐觥⒓彝?、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相應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標準。如果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特別是基于恩怨,毆打、侮辱、恐嚇他人或者損壞、侵占他人財物,由于行為人不是“尋釁滋事”,一般不應該受到“尋釁滋事”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受到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后拒不改正,繼續實施上述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也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刑法第《解釋》條的規定,這種情況將被視為“尋釁滋事”,而條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睂め呑淌率菙_亂公共秩序罪。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只有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因婚姻、家庭等糾紛而實施的相關行為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即使此前曾受到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依法也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
(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從實踐來看,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中,“隨意毆打他人”占絕對比例。對某地2010年至2012年審結的尋釁滋事案件抽樣調查發現,隨機毆打他人案件共701起,占案件總數的89.07%。因此,準確界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解釋》第二條明確,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造成一人以上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使用武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七)其他情形惡劣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行為,以及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都“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實施上述行為,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追趕、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三條明確,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使用武器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患者、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四)搶奪、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3項規定,“強行、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經研究,認為該規定不妥當。首先,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規定,搶劫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如果規定“強拿”2000元以上為“情節嚴重”,就會導致相關犯罪的定罪標準失衡。其次,強取與任意破壞、占用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不宜適用同一數額標準。
《解釋》第四條明確,強行、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是:(一)強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強取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奪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公共場所發生騷亂,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五條規定了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的“公共場所嚴重擾亂”的認定標準,明確了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體育場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場所在某一場所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鬧事的時間、范圍等因素綜合判斷。對公共場所的影響程度等,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
(六)聚眾尋釁滋事的決心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他人多次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以下有期徒刑:少于五年但不超過十年??赡軙惶幰粤P款。實踐中,對該規定的具體理解存在不同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否應當設定期限;(二)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是否均構成犯罪;(三)凡是尋釁滋事的行為不得予以處理。經研究,《解釋》號第六條規定:“聚眾三次以上,犯尋釁滋事罪而不予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毙谭?。”據此,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處以罰款”,并且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每次尋釁滋事行為均須構成犯罪。第二,凡是尋釁滋事的行為都沒有得到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至于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在《解釋》之間沒有限制。只要不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就可以納入其中。
(七)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行為同時發生的處理規則
《解釋》第七條明確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行為重疊時的處理規則,即“一級切斷”,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實施與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犯罪罪等。具有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搶劫罪等構成要件的,應當定罪處罰。按照較重的處罰。
(八)尋釁滋事刑事案件從寬
《解釋》第八條規定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從寬,明確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來源:賴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