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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律師看到某法院公布的一份關于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的婚姻案例。由于我不同意裁判的意見,所以我打算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我們先介紹一下案件的事實。男方婚前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結婚后,男方和女方共同償還貸款。婚姻期間,男女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但過戶手續尚未辦理。后來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按照《夫妻財產協議》的協議,上述房屋判給她個人。
對于上述案件,負責審理的法官是這樣分析的。首先,它將夫妻之間的財產相關協議分為兩類:——份夫妻財產協議和贈與協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根據婚前或婚后取得財產所有權的約定狀況不同,婚姻財產協議分為單獨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類。至于一方將全部屬于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的協議,他認為這不是夫妻財產協議,而是贈與協議。根據贈與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是經過公證或法律上不可撤銷的捐贈,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的,否則不得撤銷。其他贈與協議可以在贈與實際完成之前撤銷。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協議不屬于贈與,因此任何一方都沒有與贈與人同等的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協議一旦達成,就不能撤銷。
這位離婚律師完全同意法官的上述法律觀點。但對于本案中名為《夫妻財產協議》的文件究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還是實質上的贈與協議的分析,該律師不能茍同。案件審理過程中,男子認為這是一份贈與協議,因未辦理過戶手續,他有權撤銷該協議;而女方堅稱這是一份真正的夫妻財產協議。看來雙方都已經掌握了案件的關鍵事實。這取決于法官如何定性案件。
不幸的是,法官認為該協議只是名義上的婚姻財產協議。給出的理由非常牽強或似是而非。法院給出的案件原文只是簡單的一句話:“本案中,雖然房產首付是男方支付的,房產也登記在其名下,但由于與男方登記結婚后,男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償還貸款,因此,該房產不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符合夫妻間財產贈與的條件。和妻子應該申請。”
為什么說上述法官給出的理由似是而非呢?關鍵在于,它沒有給出充分的理由來解釋為什么婚前以個人貸款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位律師看來,法官并不是不想對這個問題做出解釋,而是無法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接下來,就該婚姻律師開始反駁上述法官的觀點了。
這實際上是一個關于產權和債權的理解問題。具體到本案,住房貸款到底是產權還是債權?男方打算在結婚前單獨購買一套房子,這意味著他想通過買賣的方式獲得房產權。由于缺乏經濟能力,他需要向銀行貸款。也就是借錢給賣房的人。賣房人收到首付款以及銀行向男方提供的全部貸款后,即收到全部房價后,賣房人將房屋轉讓給男方,男方獲得了房屋的產權。房子。從現在起,男方就是房子所有產權的所有者,他獨自擁有,與他人無關。
與此同時,該男子因欠銀行錢而負債累累。對于銀行來說,這是一個索賠。男女登記結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欠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沒有直接關系。女人怎么可能因為幫他還債就直接獲得了房子的產權呢?這沒有任何法律邏輯!我想法官很清楚這個道理。因此,他很難找到充分的理由來解釋為什么婚前用個人貸款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他真的寫下了理由,那就等于自欺欺人,說謊了。
綜上,本案涉案文件實際上是一份贈與協議。由于直到離婚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贈與也沒有完成,所以男方有權撤銷。審理此案的法官做出了錯誤的定性,導致了錯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