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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的禁止性規范有哪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的禁止性規范有哪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從上述管理辦法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以及請求補償性的糾紛和申請國際賠償的案件。案件的當事人多涉及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或者補償,而且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多數不太好,曾經有過真實的案例,某律師幫助當事人全風險打贏了官司,在分配利益的時候,當事人反悔,很容易取得輿論同情,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后來為了行業的健康發展,許多律師也就不做這方面的風險代理了,律協也把寫進了管理辦法。
風險代理是先打官司后給錢,前期律師要自己墊付替委托人打官司,而且要保贏,如果輸了,則不僅收不回前期墊付的錢,而且律師費也沒有。這樣的官司,律師承擔的風險很大,因此,代理費比一般要高。在有些案件中,諸如涉及倫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為了彰顯正義和社會公平,國家禁止風險代理。
謝邀,您好,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不能進行風險代理,征地拆遷案件中往往需要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所以律師要遵守相關的規定,針對此類案件不能進行風險代理,律師違反相關規定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處分,此時,當事人的權益也會受到損害,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少收代理費?判定方應該是物價局、司法局、律師協會或者所屬律師事務所。
《價格法》、《律師法》及相關的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對此均有相應的規制。
如果認定違反規制,則理當受罰。但少收的原由需要搞清楚。
為了支援弱者或者帶有公益因素?
純脆為了簽單,就是惡性競爭,應當禁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的禁止性規范有哪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的禁止性規范有哪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