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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個人債務,對于離婚時一方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不應給予補償。
原因是,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已通過和解消除,而消除的債務不能也不應該在離婚時處理。
此外,除非有特別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不予支持。離婚期間的賠償要求。
另一種觀點是應該給予補償。
因為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樣,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也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存在和延續而成為連帶債務。既然是個人債務,就必須單獨償還。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必然會損害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另外,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民法典》號第78條規定,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張賠償。如果離婚。婚前債務的清償并不導致配偶方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故法院會支持配偶方的賠償請求。
李律師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當然,在實際辦案時,我們也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整理方案。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時,法院可以認定離婚時,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可以給予賠償。離婚期間提出要求。如果不想引起還債糾紛,建議您在用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之前先說清楚,即使還債時有聊天記錄。
對于類似的婚姻法律問題,建議提前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以獲得更專業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