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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如何規定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即通過合同和通過遺囑。遺囑不必以書面形式確立居住權,但應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和效力。
設立居住權的嚴格書面要求主要是針對通過合同設立居住權。就居住權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的遺囑形式,且遺囑有效,以音像遺囑和口頭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也應是合法有效的。
這樣也能充分尊重和還原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實踐中,設立居留權的遺囑是單獨的遺囑,先申請設立居留權的,應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確認遺囑效力,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均可申請登記。
在實踐中,確立居住權的遺囑是一份單獨的遺囑。繼承人先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后申請居住權登記的,應當審查處分登記是否發生在繼承轉移之后。如果發生處置登記,則受讓人,
受讓人和抵押權人對設立居住權的遺囑的存在不知情的,應當視為善意第三人。此時,如果它們已經被轉讓,所有權人就不再是繼承人,它們就不能再對遺囑人的遺產設立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只能就所造成的損害向繼承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第三百七十一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