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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有關決定。法律規定。雖然批準逮捕的情況很常見,但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也存在。同樣,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通常會立即依法取保候審、釋放犯罪嫌疑人。但也存在公安機關接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后未依法采取行動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檢察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責令改正的通知書。今天《國杰律師說》我告訴大家,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什么情況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對于請求逮捕的案件,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在收到不予逮捕的決定后,需要向公安機關出具《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批準逮捕。有以下四種情況:
1、十五日以上未請求復議的;
——向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請求。
2.未在十五日內提出復審請求的;
——向上級檢察院提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3、不撤案;
——根本駁回此案。
4.不要終止調查。
——.在具體行動期間調查仍在繼續。
《國杰律師說》認為,在檢察院審查批準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后不依法行事的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是檢察院應有的權力,也是檢察機關應有的權力。是檢察機關盡職盡責的體現。但從法律角度看,如果公安機關發出改正通知書后仍未改正,檢察院只有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舉報,與社會公眾協商處理。同級安全機關處理此事。從力度上看,這一規定似乎仍然較弱。檢察院的監督力度仍存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