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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只有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數額是否較大、情節是否嚴重,是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搶劫、搶奪、勒索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重要物品被毀壞、損壞,造成嚴重損失的;以特別惡劣的方式破壞或損壞公共或私人財產;將責任歸咎于他人的動機等
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該罪與毀壞交通運輸工具罪、毀壞運輸設備罪、毀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毀壞通信設備罪、毀壞生產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作用是:破壞的對象是特定財產,破壞的對象是其他獨立的客體。本法對侵害其犯罪的行為作出了單獨規定,僅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