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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而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一類犯罪。通過梳理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發現詐騙犯罪包括以下三類罪名:
上海詐騙罪律師:第一類是普通詐騙罪(刑法第266條),第二類是刑法第三章擾亂市場秩序一節規定的。該類犯罪侵害的是雙重法益,既包括對財產權益的侵害,也包括對經濟活動秩序的侵害。
具體包括兩個罪名:一是合同詐騙罪,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否屬于詐騙罪存在爭議。但是我個人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構成要件中明確規定了“騙取財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該法還將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純團隊有償傳銷活動排除在本罪之外,因此我認為“騙取財物”應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本質特征。
上海詐騙罪律師:因此我們在對傳銷犯罪進行辯護的時候,還是應該把行為人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參與人是不是遭受了財產損失,或者是不是有可能遭受財產損失,作為我們判斷傳銷犯罪是不是構罪的一個主要的內容。
基于這樣的原因,我提出將傳銷罪作為廣義的詐騙罪,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第三類是金融詐騙罪,規定它是刑法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犯罪中的一種犯罪,而不是一個具體罪名。
包括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和保險詐騙。
上海詐騙罪律師:這一類犯罪它侵犯的也是雙重法益,既包括對財產權益的侵犯,也包括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