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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行政訴訟期限是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之一,它解決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不同。主要區(qū)別在于:第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而訴訟期限是從當事人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當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您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第二,起訴期限是固定期限,不得中止、中斷。除有正當理由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外,可以扣除拖延的時間或者延長期限。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只要有合法理由,就可以暫停、中斷和延長。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對方當事人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發(fā)現超過起訴期限,將裁定駁回起訴,這意味著對方當事人喪失了起訴的權利。但人民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不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利。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時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主張,即當事人失去的是勝訴的權利。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設定起訴期限,是為了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其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zhí)法效率,維護行政秩序的穩(wěn)定。如果允許對方隨時針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行政行為必然會受到質疑和否定,不僅會影響行政效率,還會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
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決
(2019)最高法院申請第303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凌麗琴,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淅川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東,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茶安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淅川縣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楊洪忠,縣人民政府縣長。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河南省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淅川縣金河鎮(zhèn)金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道偉,服務中心主任。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河南省淅川縣航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縣金河鎮(zhèn)金河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薛慶慶,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凌麗琴因航運管理問題,向被申請人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政府提起訴訟。她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興終154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2012年8月1日,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政府發(fā)布淅政文(2012)67《關于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設置楊山至宋灣汽車輪渡渡口的批復》號(以下簡稱67號批復)。凌麗琴不服,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淅川縣人民政府的第67號批準文。
一審法院查明,凌麗琴一家原從事河南省淅川縣勝灣鎮(zhèn)紅山頭渡口至淅川縣老城區(qū)獅子崗公路渡口之間的船舶經營業(yè)務。因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丹江水庫地區(qū)水位上升,靈里沁渡口需要重建。原勝灣鎮(zhèn)紅山頭至淅川縣老城獅子崗渡口的公路渡口將改建為勝灣鎮(zhèn)松灣(輪渡)至老城陽山渡口。2012年7月28日,凌麗琴的丈夫盧國偉申請了從升灣鎮(zhèn)松灣輪渡到老城區(qū)洋山輪渡的營業(yè)執(zhí)照。運營單位、管理單位、當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公路渡口)公路管理機構已在盧國偉《渡口審批表》號登記并簽署意見。淅川縣地方海事部門西海市(2012)21《關于轄區(qū)內渡口重新申請設置審批的請示》號稱,目前已受理松灣-洋山輪渡(船東盧國偉)等20個渡輪申請審批手續(xù)。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制發(fā)西航字(2012)第39《關于設置楊山至宋灣汽車輪渡渡口的請示》號函。同年8月1日,淅川縣人民政府發(fā)出67號批復,稱“同意設立陽山至松灣汽車輪渡,由你們中央航運公司經營”。2013年3月27日,淅川縣交通運輸局簽發(fā)淅交字(2013)13《關于轄區(qū)內渡口重新申請設置審批的請示》號。同年5月24日,淅川縣人民政府發(fā)出淅政文(2013)53號《關于淅川縣交通運輸局渡口設置請示的批復》號文,同意設立涉案渡輪。2016年,凌麗琴在渡口作業(yè)時,第三方淅川縣輪船公司以67號批文為由,阻止凌麗琴在此作業(yè),雙方發(fā)生糾紛。2016年9月18日,鄧喜洲、盧國偉向淅川縣人民政府提交了《關于申請撤銷淅川縣人民政府淅政文(2012)67號批復的申述意見》,但無果。2017年1月5日,鄧喜洲、盧國偉申請行政復議。同年3月6日,鄧喜洲、盧國偉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同日,南陽市人民政府作出萬正富終字(2017)第3號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2018年1月2日,一審法院受理了凌麗琴的訴訟。凌麗琴一審請求:撤銷淅川縣人民政府的第67號批文。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內河交通管理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渡口建設和經營管理。對于涉案渡輪,檔案材料不能充分證明其是政府授權改建的,或者是根據淅川縣航運局凌麗琴申請(請示)改建的中心,還是淅川縣輪船公司,不過凌麗琴已經在那里經營船舶很長時間了。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其重大利益,凌麗琴符合本案當事人資格。67號文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外化的、對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可訴行政行為。凌麗琴并非該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沒有被告知起訴期限。對凌麗琴的起訴不適用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凌麗琴得知67號批文后,先向淅川縣人民政府投訴未果,后又向南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這是起訴期間的中斷。對凌麗琴的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最長不超過她知悉后5年。淅川縣人民政府及第三方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淅川縣航運公司主張67號批復不可訴、凌麗琴逾期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對所采取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不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證據。”逾期無正當理由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淅川縣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構成無證據作出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平等取得行政許可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行政許可應當經過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淅川縣人民政府以請批復的形式作出67號批復,違反了行政許可的正當程序,屬于程序違法。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淅川縣航運公司不能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凌麗琴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理由成立并得到支持,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3號判決,撤銷淅川縣人民政府2012年8月1日頒發(fā)的淅川縣人民政府第67號批復。
淅川縣人民政府、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淅川縣航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凌麗琴的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淅川縣人民政府、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淅川縣航運公司的上訴,“凌麗琴的起訴已超過法定五年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房地產提起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訴訟保護期限最長的規(guī)定,即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后,不得提起撤銷之訴。該期間是客觀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存在,都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可能性。本案,淅川縣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第67號復函,但凌麗琴直到2018年1月2日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了淅川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五年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依法應當駁回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案件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淅川縣人民政府、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淅川縣航運公司關于本案超過起訴期限的上訴理由成立。根據本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6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凌麗琴的起訴。
凌麗琴申請再審并稱:一、本案涉及的權益為碼頭,屬于不動產,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假設本案訴訟時效為五年,但適用法律規(guī)定時效中斷且有具體原因。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獲悉67號批文后,先向淅川縣人民政府表達意見,后向南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構成起訴期間的中斷。3、自申請之日起,訴訟期限為五年,嚴重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權利。您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為計算起訴期限的起點。4.67號批文規(guī)定,新碼頭由淅川縣航運服務中心負責運營。再審申請人被剝奪經營權,卻未得到相應補償,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5.67號批復是淅川縣人民政府超越水運法規(guī)授權下發(fā)的,未按照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無論在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違法。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凌麗琴是否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房地產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子。”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起訴期限制度。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并受理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期限是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之一,它解決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不同。主要區(qū)別在于:第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而訴訟期限是從當事人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當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您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第二,起訴期限是固定期限,不得中止、中斷。除有正當理由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外,可以扣除拖延的時間或者延長期限。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只要有合法理由,就可以暫停、中斷和延長。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對方當事人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發(fā)現超過起訴期限,將裁定駁回起訴,這意味著對方當事人喪失了起訴的權利。但人民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不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并不喪失起訴權利。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時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主張,即當事人失去的是勝訴的權利。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設定起訴期限,是為了督促相對人盡快行使其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zhí)法效率,維護行政秩序的穩(wěn)定。如果允許對方隨時針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行政行為必然會受到質疑和否定,不僅會影響行政效率,還會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因此,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訴訟保護的最長期限。
本案中,淅川縣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日發(fā)出第67號復函,但凌麗琴直到2018年1月2日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最長起訴期限五年。凌麗琴聲稱,得知67號文批復后,她先向淅川縣人民政府表達意見,后向南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構成起訴期限的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延誤起訴期限的,其延誤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起訴期限。”該條規(guī)定,凌麗琴的上述主張不屬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自身原因”拖延起訴期限的范疇,該主張不能成立。另外,凌麗琴聲稱,本案涉及的權益是碼頭,屬于房地產,起訴期限應為二十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房地產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引起房地產產權變動提起的訴訟。”。該條規(guī)定,只有因直接導致不動產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才屬于“不動產行政訴訟”。不能理解所有涉及房地產的案件都是“房地產行政訴訟”。”,最高訴訟保護期為二十年。因此,凌麗琴的主張不能成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凌麗琴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凌麗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凌麗琴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聶振華
童蕾法官
李曉梅法官
2019年3月28日
法官助理張學明
王玉利書記
來源:綠發(fā)杏壇